基本特點
公務員獎勵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獎勵的主體是公務員所在的各類機關;
2.獎勵的對象是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
3.獎勵的條件是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與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
4.獎勵要依法進行,即獎勵的條件、種類、程式都是法定的,都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基本原則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公務員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獎勵個人與獎勵集體並重的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簡稱“三公”原則,是我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公務員獎勵制度的“三公”原則主要體現在:
(1)公開,獎勵必須具有透明度和可信度,並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2)公正,就是指機關在實施獎勵制度的過程中,堅持原則,客觀地行使獎勵權,在確定獎勵對象時不能偏私。
(3)公平,就是指公務員獎勵的條件、標準及獎勵的種類要相同,一視同仁,不能因人而異,搞雙重或多重標準,符合獎勵條件的予以獎勵,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堅決不予獎勵。
精神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公務員的精神獎勵,是指對受獎的公務員機遇精神激勵方面的表彰,包括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務員的精神需要,從而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增強其工作的光榮感、責任感和進取心。
公務員的物質獎勵,是指對受獎的公務員機遇適當的物質形式的獎勵,包括發給獎金、獎品、工資晉級等。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務員一定的物質需要,改善公務員待遇,同時也是為了充分肯定公務員的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
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
獎勵制度規定,對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實行定期獎勵;對完成專項任務、處理突發事件或特定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及時給予相應的獎勵。這裡的定期獎勵是以年度為單位的周期性獎勵,並且是以考核為基礎的。及時獎勵,就是有了事跡馬上進行獎勵,以增強獎勵效果。
獎勵個人與獎勵集體並重
《公務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於按照編制序列設定的機構或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公務員法》還規定:“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並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決定或者審批。”2008年發布的《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四章第十條規定:“對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及時予以獎勵。其中,符合授予榮譽稱號條件的,授予‘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條件
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1.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4.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作出突出貢獻的;
5.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7.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作出貢獻的;
8.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9.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種類
我國對公務員獎勵的種類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對做出較大貢獻的給予記三等功;
對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記二等功;
對做出傑出貢獻的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等榮譽稱號。
程式
公務員獎勵一般要經過評定、審批和執行三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