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國家公務員獎勵制度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公務員管理規定,依據公務員的現實表現,對公務員實施獎勵的制度。
獎勵原則
1、公平合理、獎勵得當原則:是指在一個單位內,或一個可以比較的範圍內,獎勵標準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與領導者關係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獎勵要注重實效,就是要求重視獎勵的社會效果,獎勵要達到表彰先進,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引導廣大公務員積極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義,為獎勵而獎勵。
3、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在對公務員實施獎懲時,必須兼顧到人們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獎勵條件
1、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起模範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4、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6、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7、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8、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9、有其他功績的。
獎勵方式
1、精神獎勵:給予公務員榮譽方面的獎勵,通過滿足公務員精神需求的方式來調動公務員積極性的一種手段。包括嘉獎、記功、頒發獎章、授予榮譽稱號、口頭表揚等多種形式。
2、物質獎勵:給予公務員的物質方面的鼓勵,如發獎金、獎品、晉升工資等。對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獎勵程式
1、獎勵提出:當公務員達到受獎條件時,實施對公務員的獎勵,一般由受獎人所在單位,通過平時對公務員所做的考核,採取走民眾路線,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獎人名單。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直接提出要獎勵的對象。
2、獎勵申報與審批:獎勵申報工作由受獎人所在單位認真查核,整理成書面材料,充分聽取民眾意見,如實填寫獎勵審批表,寫出請示報告,並以所在單位名義簽署授予何種獎勵和獎勵理由,再向規定的審批機關申報。申報時,附上受獎人的考核成績和事跡,有關證明和民眾座談記錄等。授予審批權的承辦單位應及時作出審核,經會議討論研究後做出審批決定。
3、獎勵公布與表彰:公務員獎勵申報材料,一經主管審批機關批准,就可以通知受獎者本人,並在一定會議上或利用某種宣傳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授獎機關要為受獎者頒發獎勵證書或獎章,也可同時發獎品、獎金或晉升工資等。
4、獎勵材料歸檔:凡有關對公務員進行獎勵的決定以及各種主要附屬檔案,均應存入本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