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控制的含義
公共行政控制是靜態組織結構和動態組織活動過程的統一。就動態講,公共行政控制指為完成行政管理任務而進行的組織活動和運行過程。就靜態講,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共行政控制,除政府公共行政控制外,還包括立法、司法、企業、事業等部門及社會團體中具有行政性職能的機構。狹義的公共行政控制,則專指為推行政務,依據憲法和法律組建的國家行政機關體系,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比較多的研究靜態的、狹義的公共行政控制,即政府公共行政控制。
公共行政控制的特徵
1.政治性與社會性;2.法制性與權威性;3.系統性與動態性
公共行政控制設定的原則
我國公共行政控制的設定的原則:職能需要原則、完整統一原則、精幹高效原則、管理幅度和層次適度原則、依法設定原則。
公共行政控制體制
指的是一個國家的公共行政控制系統內有關上下左右各種機構的地位、許可權、領導關係和組織程式的法律制度。它側重於對公共行政控制現象進行巨觀的研究。不同的行政權力的分配形式及其歸屬常與一定的組織體制相聯繫。以行政權力的歸屬為核心的公共行政控制體制,根據不同劃分標準,常有四種劃分方式:① 集權制和分權制。② 首長制和委員會制。③ 層級制與職能制。
我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領導體制實行的是民主制的中央集權制,在各級行政機關和政府工作部門內部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