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
投閣事件:楊雄受王莽迫害自殺。
黃河在魏郡(今濮陽)決口,改道東流。
公元11年(王莽始建國三年),黃河在魏郡元城(今河北大名東)以上決口,河水一直泛濫至清河郡以東數郡。當時,王莽因為河決東流,可使他在元城的祖墳不受威脅,就不主張堵口,聽認水災延續了近六十年,從而造成黃河史上第二次重大的改道。
公元11年王莽時黃河又東決,河、淮之間水災延續了60年之久。
莽是一個極講符命的人,在新莽時期,災變頻仍,史不絕書: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冬,“雷,桐華(花)”;三年(公元11年),“池陽縣有小人景,長尺余,或乘車馬,或步行,操持萬物,小大各相稱。三日止”;五年(公元13年)十一月,“彗星出二十餘日”;天鳳元年(公元14年)四月,“隕霜,殺草木”,“六月,黃霧四塞。七月,大風拔樹,飛北闕直城門屋瓦。雨雹,殺牛羊”;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漢書》記上述災異的同時未記載任何大臣有關災異的議論,當非偶然。這情形,同清朝雍正皇帝時大臣不敢向皇帝論災異是一樣的。前述桓帝時論災異的襄楷,最終也落得個“違背經藝,假借星宿,偽托神靈,造合私意,誣上罔事”(《後漢書_襄楷傳》)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