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
定義:
個體工商戶是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核准登記後,從事工商經營的統稱。對於農村居民,只要其申請了個體工商執照,同樣可以成為個體工商戶。
特點:
1、個體工商戶是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特殊組織形式,其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非法人團體,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個民事主體。
2、個體工商戶必須進行工商登記。
3、個體工商戶是以血緣為紐帶而形成的一種商業經營單位。
4、個體工商戶在本質上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合夥,《民法通則》賦予其獨立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民事主體,可以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個體工商戶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個人經營的個人承擔責任,家庭經營的家庭承擔責任。夫妻中的一方進行個體工商登記,以家庭財產進行個體經營,如果在個體經營期間,其收益是作為家庭共有財產的,則其債務應由家庭共有財產來承擔,即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農村承包經營戶:
定義: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變化的一個重要歷史階段,原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等社區性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經濟體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經營契約的規定,以戶為單位,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來獨立自主地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組織形式。
法律性質: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經營層次下的分層經營層次,是集體經濟,是共有制經濟。
特徵:
1、農村承包經營戶是社區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分散經營層次,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在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契約的基礎上產生的,並形成了用益物權制度。
3、其本質上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個人合夥。個人經營的個人承擔責任,家庭經營的家庭承擔責任。
4、其是以土地為中心形成其經營範圍的。
個人合夥:
定義:
《民法通則》中有明確的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合夥協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或技術,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稱為個人合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協定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便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既然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本質上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個人合夥,那么當關於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法律沒有對其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的時候,則可以按照民法中關於合夥的規定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合夥企業法》中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個合伙人訂立合夥協定,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稱為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中規定的合夥是商事合夥,《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合夥是民事合夥,兩者的最大區別即商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合夥的特徵:
1、合夥是人的結合,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且他們之間有很強的人身信任關係。
2、合夥是一種財產的結合。合夥企業在出資的時候,既可以以資金、實物出資,也可以以技術、智慧財產權、商標、專利、商譽、勞動力出資。
3、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關係,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4、合夥在本質上是一種契約法律關係,合夥的設立就是訂立一個合夥契約,入伙就是在合夥契約的基礎上又訂立了一個入伙協定,退夥同樣是一個契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