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抗訴或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況。
例外情況
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依照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崔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二、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審審判的案件,一經判決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審程式問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抗訴或抗訴,經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判決仍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還需報最高院經過死刑覆核程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