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

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基本制度,也叫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的一定階段或重大環節上起著基本作用的準則,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的基本規程。

摘要

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難免會發生各種民事糾紛,如離婚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契約糾紛等。民事糾紛若不能得到妥善解決,不僅會損害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議制度、迴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合議制度

合議制是指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按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式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有所不同。

總的來說,合議庭由3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在普通程式中,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參加審判期間,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另

一種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例如,在第二審程式中,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在再審程式中,再審案件原來是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在特別程式中,只要是要求對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審判工作,由審判長負責主持。

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擔任,院長或庭長未參加合議庭的,由庭長指定合議庭中的審判員1人擔任。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該項制度的基本內容有:

迴避適用的對象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一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等。

適用迴避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迴避:第一,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第二,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所謂“其他關係”,是指有除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及與當事人近親屬關係之外的特殊親密或仇嫌關係的存在,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迴避的程式

迴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主動自行提出。迴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準許申請,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式為: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迴避的法律後果

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民眾、社會公開。所謂向民眾公開,是指允許民眾旁聽案件審判過程(主要是庭審過程和宣判過程);所謂向社會公開,是指允許新聞記者對庭審過程作採訪,允許其對案件審理過程作報導,將案件向社會披露。

根據法律規定,公開審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一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包括黨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軍隊的秘密;

二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三是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所謂商業秘密,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產工藝、產品配方、貿易聯繫、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無論是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一律公開。

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依兩審終審制度,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允許抗訴的裁定,可抗訴至二審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所做的判決、裁定為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抗訴。

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抗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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