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第一審程式

民事第一審程式

由於審級制度有第一審和第二審以及第三審的區別,因此,在民事訴訟程式上,有第一審程式和抗訴審程式之分。第一審程式是民事審判程式的基本程式。

民事第一審程式

正文

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由於審級制度有第一審和第二審以及第三審的區別,因此,在民事訴訟程式上,有第一審程式和抗訴審程式之分。第一審程式是民事審判程式的基本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原則,凡在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或者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中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第一審程式。
古代羅馬法採用單級審理制度,沒有抗訴制度,沒有審級的區別。羅馬共和時代(公元前510或509~前30)開始以國民大會為抗訴機關;到羅馬帝國時代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以皇帝或元老院為抗訴機關;帝國後期(284~476)才有從低級法院向高級法院抗訴的規定,但審級制度仍不完備。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完備的審級制度,此後各國民事訴訟法都對第一審程式作了獨立規定,但在審級制度上有三級三審制、四級兩審制等區別,第一審程式所包括的內容也有所不同。有的國家的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式包括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特別程式。如日本《民事訴訟法》不僅把有關證據的法律規定編入第一審程式,而且把簡易法院訴訟程式特則也編在第一審程式里。1964年《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審法院訴訟程式包括訴訟程式、行政法關係案件的訴訟程式和特別程式等3種程式。
訴訟程式分為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以至第三審程式,這是與一個國家所實行的審級制度相適應的。例如中國實行四級兩審制度,即司法組織自下至上共有四級,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後不得再行抗訴,訴訟程式就只有第一審和第二審的區別。經地方各級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準許向上一級法院抗訴。在抗訴期限內,或者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發生效力;只有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才是終審判決、裁決。這是第一審程式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區分的一個顯著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第一審程式包括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和特別程式,這些程式都是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但各種程式有不同的內容和特點。
普通程式是第一審程式的通常程式,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除按簡易程式和特別程式審理外,都適用普通程式。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也適用普通程式。有的案件開始審理時適用簡易程式或特別程式,如果案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都應當按普通程式審理。但任何一個案件,不能同時既適用普通程式,又適用簡易程式或特別程式。
普通程式是與簡易程式、特別程式相對而言的,它的內容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訴訟保全先行給付調解,開庭審理,訴訟中止訴訟終結,判決和裁定(見民事裁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按這些規定程式依次進行。每一個訴訟階段都有相對獨立的訴訟活動、具體內容和要達到的訴訟目的,都是法定的規程,必須嚴格執行。簡易程式是簡化了的第一審程式,它比普通程式簡便易行。它適應的範圍是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見簡易程式)。特別程式是審理特殊案件的一種程式。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有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見特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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