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機車運動管理規定

全國機車運動管理規定頒布時間是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國機車運動的管理,保障和推動機車運動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車運動是指以動力驅動,兩個或兩個以上輪子(為了適應不同障礙和特殊路面情況,車輛的一個或者多個車輪可更換為雪橇板、滾軸或者鏈條)在地面行駛,以及至少以一個輪為轉向的把式機動車輛作為器材進行的國際和國內競賽、訓練、表演、培訓、考級、技術交流、娛樂、探險等活動。其中包括:

(一)在規定的路線、路段上或場地內,以行駛速度或駕駛技巧決定運動成績的活動。

(二)不載旅客並在旅途中設定若干路段進行速度測試或檢驗駕駛技巧的競賽活動。

(三)在規定的環境中,克服各種困難以體現選手自身駕車能力、車輛機械性能的探險、旅遊或表演活動。

(四)為完成上述活動所進行的訓練、培訓、考級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機車運動和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機車比賽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是全國機車運動業務主管部門,國家體育總局汽車機車運動管理中心負責實施對全國機車運動的管理,中國摩託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摩協)具體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含人民政府授權管理體育工作的機構,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車運動的規劃、指導和監督工作。地方各級摩托協會,協助本級體育行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舉辦機車比賽或活動實行審批和備案制度

(一)組織舉辦國際性機車比賽或活動必須經中國摩協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轉報國際機車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摩聯),經國際摩聯批准後列入中國摩協和國際摩聯年度計畫。

(二)舉辦全國性機車比賽或活動必須經所在省(區、市)體育主管部門和摩托協會同意後向中國摩協提出申請,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列入中國摩協年度計畫。

(三)舉辦跨省(區、市)及行業的機車比賽或活動,必須經舉辦地體育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後,由比賽或活動所在地的摩托協會或體育主管部門報國家體育總局汽車機車運動管理中心審批。中國摩協將對競賽規程進行審核;比賽的裁判長由中國摩協指派,主要裁判由中國摩協協商主辦單位統一選派。

第六條 舉辦國際性、全國性機車比賽或活動的主辦者必須是中國摩協,承辦者為中國摩協的會員或中國摩協認可的單位。

舉辦省(區、市)內機車比賽或活動的主辦者必須是省級協會或體育主管部門,承辦者為中國摩協所屬的會員或省級摩托協會認可的單位。僅限註冊在本省級行政區域的持有中國摩協頒發的比賽執照的選手和車隊報名參加。

第七條 在地方各級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機車比賽或活動,由相應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自行審批、管理。與境外友好城市開展的雙邊競賽及交流活動,必須報相應的地方體育和外事部門批准。

第八條 舉辦機車比賽或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經濟、民事責任;

(二)有能力執行中國摩協制定的有關運動規程和規則;

(三)有與比賽或活動規模相當的組織機構和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

(四)有具體的比賽或活動的規程和組織實施方案;

(五)有與比賽或活動規模相應的經費和器材;

(六)有符合交通、治安、消防、衛生和環境保護條件的適宜場所;

(七)有符合要求的醫療救護設備和人員;

(八)使用的運動器材符合中國摩協或依據國際摩託運動技術規則頒布的器材標準;

(九)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申請比賽或活動的名稱必須與實際內容相一致。未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的機車比賽和活動,不得冠以“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

第十條 機車比賽或活動的所有參與者必須按有關規則和規定填寫報名表。報名表是每位參賽者與賽事組織者的契約。

參賽者必須同意接受報名表、本賽事規則和國際摩託運動聯合會規定的運動法規的約束,保證不會因任何意外受傷或死亡、財產損失而向該地政府及主辦單位、推廣機構、賽事委員會等提出追究、索賠的要求。同時,上述保證擴展到所有參賽者、服務人員或其它人員在比賽及比賽途中的旅程上有相同的約束力。

第十一條 參加國內比賽或活動的選手和車隊,必須持有中國摩協頒發的比賽執照和車隊執照。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的選手和車隊,必須持有國際摩聯頒發的比賽執照和車隊執照。

第十二條 所有比賽或活動的組織者、承辦者必須辦理充足的社會公眾責任險和工作人員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參賽人員必須辦理自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第三方責任保險(第三方責任險場地內的比賽除外)。

參加比賽或活動的車輛必須符合國際摩聯和中國摩協的有關安全方面的技術規定,同時也必須事先辦理車輛的有關保險(車輛保險場地內的除外)。

第十三條 機車比賽場地可以設永久性的,也可以是臨時性的。場地建設必須符合國際摩聯的標準或得到中國摩協的認可。申請註冊的場地若符合要求,可以獲得國際摩聯或中國摩協頒發的相對應的場地執照。

第十四條 承辦機車比賽或活動的單位,其廣告、贊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自覺接受工商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中國摩協負責機車比賽專用服裝、頭盔、護具、培訓教材、電子計分軟體、影音資料的審定和推薦使用。

第十六條 對開展機車運動有突出貢獻的協會、單位和個人,由中國摩協報請國家體育總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在從事機車比賽或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摩託運動協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機車比賽或活動,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及其專門規定的前提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摩託運動協會,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腳踏車機車運動管理中心頒布的《全國及國際機車競賽管理辦法<試行>》[體自摩字(1997)6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