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業復興法

《全國工業復興法》對工業生產進行控制和調節,具有國家干預經濟的特點,這是對生產關係進行的局部調整。

歷史來源

《國家工業復興法》: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空前嚴重的經濟大危機首先從美國爆發。為消除經濟危機給美國造成的重大破壞,1933年,美國總統羅斯福實行“新政”,在資本主義內部進行調整,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和指導,以消除經濟危機。新政的中心是對工業的調整。
法律效力: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布羅斯福的《國家工業復興法》違憲。

歷史意義

1933年6月16日,美國國會通過《全國工業復興法》。其真正內涵是,通過制度的約束強制企業維護工人的權利和尊嚴,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兩年後即1935年5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由於已實行兩年,所以該項法案所倡導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千萬普通勞動者被喚醒,用組織工會和罷工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全國工業復興法》被判違憲之後,保護勞工權益的立法並沒有停滯下來,在隨後的幾年中,一些操作性更強的勞工權益保護法律被相繼制定出來。所以說這部法律是有它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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