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1、審查新選出的下一屆人大代表和補選的本屆人大代表的資格是否有效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按照全國人大組織法第3條和地方組織法第51條等的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代表資格審查的具體內容,在現實工作中一般包括:代表候選人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代表候選人人數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參加投票的人數是否符合法定人數,當選代表是否獲得法定票數,整個選舉程式是否符合選舉法的其他規定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出代表資格審查結果的報告,提出確認或不確認代表資格的建議,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是否有效,由常委會公告。
2、對代表資格終止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根據代表法第41條等的規定和實際情況,人大代表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遷出或調離本行政區域的、辭職被接受的、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大會議的、被罷免的、喪失中國國籍的、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去世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終止的情況向常委會提出報告,並由人大常委會予以確認和公告。嚴格來說,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許可、暫停代表執行職務,不屬於代表資格審查工作的範圍,但又與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密切相關,因為這往往導致代表資格終止情形的出現。[
歷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是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專門負責代表資格審查的常設機構。依據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每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的時候,根據代表當選證書和其他有關資料,審查代表的資格,對補選的代表的資格同樣進行審查。全國人大在一屆、二屆、三屆、五屆都設立了作為專門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四屆因“文革”沒設)。當時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屬於臨時性機構,只是在開會期間活動,不能及時的對本級人大補選的代表資格和新選出的下一屆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因此,1982年12月通過的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6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從3月開始,歷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專門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依據1954年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1982年通過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將全國人大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改變為常委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後,1986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也將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改變為常委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按照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6條和地方組織法第50條的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組成人員
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為:主任:黃鎮東
副主任:李建華、何曄暉(女)、嚴以新
委員:喬傳秀(女)、劉新成、李祖沛、楊岳、陳秀榕(女)、卓新平(土家族)、胡彥林、哈斯巴根(蒙古族)、姚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