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全國“平安醫院”創建工作考核辦法及考核標準(試行)》的通知
衛辦發〔200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綜治辦、黨委宣傳部、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工商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綜治辦、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衛生部直屬各單位、部屬(管)醫院:
為指導推動全國“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根據中央綜治辦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評比實施細則要求,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協調小組在深入調研並徵求有關地區和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全國“平安醫院”創建工作考核辦法及考核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衛生部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中共中央宣傳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中醫藥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全國“平安醫院”創建工作
考核辦法及考核標準(試行)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平安建設的意見》精神,客觀評價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取得的成效,總結“平安醫院”創建工作經驗,繼續深入推進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探索建立創建“平安醫院”長效機制,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協調小組研究制訂《全國“平安醫院”創建工作考核辦法及考核標準(試行)》。
一、考核辦法
(一)考核內容
考核主要內容包括:創建工作組織領導、部門分工協作機制、醫院安全管理、醫療服務質量、醫患關係與醫療糾紛處理、加分項目、減分項目和一票否決項目等八個部分(見《考核標準》)。
(二)考核對象
省級和省級以下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機構。
(三)考核方法
採用上級創建工作機構考核下級創建工作機構,逐級考核的方式。
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協調小組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機構,並抽查、暗訪省、市(地)、縣級醫院各1-2家,綜合評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機構依據該考核辦法以及考核標準,結合地方實際,擬定考核細則與考核方案,以正式檔案下發,並報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協調小組備案。
(四)考核結果套用
1.為中央綜治辦印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評比實施細則》中關於平安建設創建活動的考核評價提供依據;
2.評價各地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成效。
(五)解釋
本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由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考核標準
(一)創建工作組織領導(20分)
1.地方黨委、政府把創建活動納入地方整體工作目標、平安建設的總體規劃;(5分)
2.地方黨政主管領導擔任創建活動領導小組組長,參加領導小組會議,部署創建工作,深入醫療機構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分類指導,幫助解決創建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5分)
3.建立健全由綜治部門牽頭,衛生部門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傳等部門和單位參與的創建工作機構,並對轄區內創建工作開展專項檢查和定期考核;(5分)
4.創建工作機構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研究制訂開展創建活動檢查考核和表彰獎勵辦法。(5分)
(二)部門分工協作機制(30分)
1.有創建工作方案,有協調工作機制,各部門職能明確,責任落實,定期召開工作聯席會議,印發工作簡報;(5分)
2.領導小組成員對創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實;創建辦工作人員目標、任務明確,具體內容熟悉;(3分)
3.公安機關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打擊侵害醫護人員、患者人身財產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開展醫院及周邊地區治安秩序整治專項行動,加強醫院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強化對醫院周邊流動人口、暫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館、招待所的管理,各種治安隱患得到及時排查、消除;協助醫院建立醫警協作機制;(5分)
4.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建立對棄嬰、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對棄嬰、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開展醫療救助工作;落實優撫對象和困難群體的醫療救助政策;協助聯繫被遺棄患者家屬的工作;(4分)
5.工商部門依法清理和查處違法醫療廣告;(4分)
6.城管部門對“號販子”、“醫托”、在醫院內散發小廣告以及醫院周邊市容環境開展監督管理工作;(4分)
7.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積極宣傳創建活動,制訂以創建工作為主題的宣傳計畫和方案,對醫療糾紛的報導客觀、真實,輿論導向正確;建立創建“平安醫院”宣傳工作的長效機制(如:利用新聞媒體開闢“平安醫院”建設專欄等)。(5分)
(三)醫院安全管理(20分)
1.衛生部門將創建工作列為加強醫院管理的重要內容,定期檢查指導創建工作,醫療事故鑑定和醫療事故處理程式完善,信訪問題處理妥當;打擊非法行醫,依法履行醫療服務活動監管職責;(4分)
2.轄區各級醫院將創建工作列入整體工作目標,成立創建活動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主要領導親自抓,有創建工作方案,人員落實,分工明確,定期召開工作會議,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2分)
3.轄區各級醫院內部治安保衛保障機制和工作機制完善,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和保全隊伍健全,防盜竊、防扒竊、防詐欺、防火災、防破壞等各種安全防範設施完善,各種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隱患得到及時排查和消除;(3分)
4.轄區各級醫院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崗位職責和技術操作規程完善;消防疏散出口、通道暢通,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報警系統、安全標誌和應急照明齊全、靈敏有效,符合規範要求,無火災隱患;(3分)
5.轄區各級醫院制訂防恐怖、防破壞、防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演練,對重點安全崗位工作人員定期培訓;(2分)
6.轄區各級醫院對患者在院期間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實,防止意外事故和突發事件對患者造成傷害,保護患者在就診期間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2分)
7.轄區各級醫院有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指揮系統,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完善,信息報告與反饋程式執行嚴格;(1分)
8.轄區各級醫院對醫療廢棄物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實;(1分)
9.轄區各級醫院醫療急救車通道暢通,醫院內人車分流,主出、入口無堵塞現象;(1分)
10.轄區各級醫院有防範邪教組織和非法組織活動的措施並加以落實。(1分)
(四)醫療服務質量(20分)
1.轄區醫療機構遵守醫療服務管理法律法規,定期開展醫德醫風教育和法律法規培訓;(2分)
2.轄區醫療機構醫療安全措施完善,執行嚴格,安全用藥有措施、有落實;(5分)
3.轄區醫療機構醫療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嚴格,診療、護理技術規範和常規執行嚴格,醫院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嚴格;(5分)
4.轄區醫療機構有醫療質量管理機構和考核機制;(4分)
5.醫療事故處理工作的質量高,程式規範。(4分)
(五)醫患關係與醫療糾紛處理(10分)
1.轄區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黨政領導齊抓共管的院務公開工作機制,積極推行院務公開,採取多種形式及時公開醫療服務、收費信息,加強醫療價格管理,杜絕不合理收費現象;(2分)
2.轄區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建立健全化解醫患矛盾和預防、排查、調解醫療糾紛的工作機制,醫患糾紛解決及時;(3分)
3.衛生部門和轄區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醫療服務社會監督評價機制,定期徵求患者對醫療服務和醫院管理的意見,患者的綜合滿意度提高;(3分)
4.衛生部門和轄區醫療機構設立醫療事故爭議處置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患者投訴舉報渠道暢通,投訴處理程式完善、規範,投訴處理妥善、及時;(2分)
(六)加分項目
1.創建工作被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協調小組作為典型在全國推廣其經驗的,最高加5分;
2.“平安醫院”創建工作典型經驗被中央主流媒體專題報導的,最高加5分;
3.“平安醫院”創建工作作為典型被中央部門表彰的,最高加10分;
4.積極推行醫療責任保險,最高加10分;
5.探索建立醫患糾紛仲裁調解等第三方參與的調解機制,人員、經費、工作條件有保障,最高加10分。
(七)減分項目
1.對“醫鬧”、“醫托”等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行為打擊不力,酌情減分,最高減10分;
2.轄區醫療機構住院患者年度內發生食物中毒事件,酌情減分,最高減10分;
3.轄區醫療機構因管理不善發生毒麻藥品和精神用藥被盜、非法轉讓事件的,酌情減分,最高減10分;
4.轄區醫療機構發生放射源污染事件,酌情減分,最高減5分;
5.轄區醫療機構年度內發生違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酌情減分,最高減5分。
(八)一票否決項目
1.轄區醫療機構年度內發生負完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一級醫療事故,或因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轄區醫療機構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誤導患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轄區醫療機構年度內發生擅自採集血液,發生臨床用血傳播疾病的重大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轄區醫療機構年度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