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

第十條 會員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1988年改名為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現已召開6屆會員代表大會,現任主席為哈達奇·剛,副主席為格爾樂扎布、烏恩巴雅爾、拿木吉拉道爾吉、閏·蘇和、叄布拉敖日布、要紅霞等,名譽主席胡爾查。
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成立40多年來,在內蒙古文聯領導下,組織和帶領廣大民間文藝工作者,對內蒙古自治區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風俗及整個民族民間文化進行大量的蒐集、整理、編撰、翻譯、製作、出版、研究、展示和交流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為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旗縣(市區)民間文藝家協會和各民族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自治區黨委政府聯繫廣大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民族文化大區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是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立足於民族、立足於本土、立足於傳統,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致力於發展和繁榮我區民間文藝事業與產業,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社會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動民族文化大區建設做出貢獻。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對會員及民間文藝工作者負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責任。
第五條 本會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會以廣泛團結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為己任,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加強會員道德修養,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 規劃、組織和指導全區的民間文化活動與交流,全面實施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工程,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支持民間文化產業發展,做好民間文化蒐集、整理、研究、翻譯、出版、教學和傳播。
第八條 本會積極培養優秀民間文藝人才,重視、支持民眾性民間文化活動,並以命名優秀民間文藝家、建立民間文藝之鄉與民間文化傳承基地、民間文化保護基地,創辦民間文化期刊,舉辦各種博覽會、藝術節,通過多種形式,促進民間文化的保護、傳承、發展和創新。
第九條 本會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各種形式的民間文藝比賽活動,對重要的民間文藝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十條 本會積極與區外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家的聯繫、合作與交流,為弘揚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貢獻力量。致力於促進國際民間文化交流,增進同有關國家民間文化藝術組織、機構、民間文藝家的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各盟市、旗縣(市區)民間文藝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全區性產業系統文聯所屬民間文藝家協會和民間文化學術團體,經申請並由主席團審議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領域取得顯著成績者,若贊成本會章程、本人申請、並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和所在盟市、旗縣市(區)民間文藝家協會推薦者,經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區直機關係統申請者和各盟市、旗縣(市區)因工作而流動等特殊原因申請加入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兩名本會會員介紹,並獲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 根據民間文藝發展的實施情況,經有關專業委員會籌委會提出申請、主席團批准,成立各類民間文化藝術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應遵守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和申報專業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條例和要求,配合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開展各項工作,並積極推薦優秀人才入會。
第十五條 經主席團審核批准,可授予對我區民間文化事業有特殊貢獻的區外和港、澳、台及國際知名民間文藝家名譽顧問、名譽理事或名譽會員等稱號。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的責任與義務;有參加本會活動、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有執行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為本會推薦會員的義務;有退會的自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文藝活動、學術活動、評獎活動和對外交流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相關信息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名譽,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區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全區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並可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殊代表。各團體會員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負責人為全區代表大會團體會員代表,並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委員會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委員會,一經工作變動即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並報本會主席團確認。
第二十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全區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委員會行使代表大會權力。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授予的權力。本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在主席團的領導下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全區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委員會會議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成員的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轉入相應的名譽職務。本會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委員若干名,並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兼任委員。
第二十三條 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政府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民間文藝家協會的英文名稱是Inner Mongolia Folklore and Art Association,簡稱內蒙古民協(IMFAA)。其會址設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會全區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本會全區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內蒙古自治區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團。

機構領導

第一屆(1950·11)
主 任:色拉西
第二屆(1960·12)
主 席:額爾敦陶克陶
副主席:韓燕如、毛依罕、琶 傑、肖 峰、巴·布仁貝赫
第三屆(1980·7)
主 席:韓燕如
副主席:胡爾查(常務)、 托 門、賽 西、芒·木林
第四屆(1988·12)
主 席:胡爾查
副主席:拉布坦、哈斯畢力格圖、白 杉、查乾巴拉
第五屆(1996·7)
主 席:胡爾查
副主席:白杉、桑布拉敖日布、李樹軍、拉蘇和、拿木吉拉道爾吉、格日樂扎布
第六屆(2001·9)
主 席:哈·達奇剛
副主席:拿木吉拉道爾吉、拉蘇和、要紅霞、格日樂扎布、烏恩巴雅爾、桑布拉敖日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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