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資稅率統一

內外資稅率統一

“內外資稅率統一”,是指中國自2008年1月1日起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此前,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5%,而內資企業稅率高達33%。是次稅率統一,外資企業增稅10%,內資企業降負8%。

簡介

內外資稅率統一內外資稅率統一

中國2008年前內資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2007年3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2008年1月1日,內外資統一調整為25%。

主要考慮

新稅率確定為25%主要考慮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儘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內,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規定的25%的稅率,屬於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資。

政策

為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形勢,2007年的稅率草案採取以下五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
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採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四是法律設定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徵稅優惠政策等。
此外,草案增加了“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以體現國家鼓勵環境保護和技術進步的政策精神。
部分企業享過渡優惠
為緩解新稅法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草案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批准設立,依照當時稅收法律、法規享受低稅率等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
按現行稅法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可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並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後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影響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認為,實行新稅法,不同類型企業的稅負將會有一定程度的變化。對內資企業來說,主要是減輕稅收負擔;對外資企業來說,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於對老企業採取了一定期限的過渡優惠措施,因此,不會對其生產經營產生大的影響。國際經驗表明,穩定的政治局面、發展良好的經濟態勢、廣闊的市場、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以及不斷完善的法制環境和政府服務等,是吸引外資的主要因素,稅收優惠只是一個方面,新稅法的實施也不會對吸引外資產生大的影響。
金人慶認為,新稅法實施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個百分點;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也由33%降低了8個百分點,但由於一些外資企業原來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稅率優惠,從而其法定名義稅率分別上升了1個百分點和10個百分點。考慮到新稅法執行後其中一部分外資企業可以繼續按新稅法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一部分外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新稅法執行後對外資企業即期財務成本不會造成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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