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
國發〔201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統一稅制、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解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0年10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統稱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通知》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通知》的主要內容《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資企業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即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適用於外資企業;三是明確了與《通知》相牴觸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
《通知》出台的背景答:為籌集城鄉維護建設資金和擴大地方教育經費來源,國務院於1985年和1986年分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1994年以前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縣城(鎮)和其他地區,分別按照7%、5%、1%三檔稅率徵收,教育費附加目前統一按3%的比率徵收。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開徵20多年來,僅對我國公民和內資企業徵收。這種內外有別的稅費制度,在改革開放初期,對吸引外資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這種稅費制度越來越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要求,產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會各界要求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費制度的呼聲越來越強烈。1993年發布的《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1993〕90號)提出“現在不繳納城建稅的外資企業,也應成為城建稅的納稅人”;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均提出要“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2009年、2010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以及2010年5月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
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是公平稅費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2009年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實現“保增長”的目標,我國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其中包括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如企業所得稅改革、增值稅轉型、提高出口退稅率、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等。據測算,2009年的減稅總規模約5000多億元,明顯減輕了企業負擔,增強了經濟活力。當前我國經濟繼續回升向好,為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
1994年以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不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因此,外資企業不屬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人。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後,內外資企業統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根據1993年12月29日發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精神,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否適用於外資企業,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1994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和《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明電〔1994〕23號),根據上述兩個通知的規定,對外資企業暫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目前,鑒於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時機已經成熟,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國務院下發《通知》,決定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有什麼重要意義? 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重要意義有如下幾點:
一、是符合“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要求。1994年以來,全國人大、國務院著手逐步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制度。在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和房產稅等原來內外資企業分設的制度均已先後實現了統一,目前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制度。因此,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符合統一稅制的要求,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定的重要舉措。
二、是符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原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屬於具有特定目的的專項稅收和政府性基金,所有享用城鄉公共設施和教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屬於其徵收對象。因此,外資企業應與內資企業一樣承擔繳納稅費的義務。
三、是有利於公平內外資企業稅費負擔,促進公平競爭。改革開放初期,為鼓勵引進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我國對外資企業實行一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具有積極意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繼續實行內外有別的稅費制度,將會加劇內外資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不利於提高內資企業的競爭力。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費環境。
四、是有利於促進城鄉建設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財政要加大對公共運輸、城鎮供水工程、城鎮廉租住房和城鎮保障住房等的投入。《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12年財政性教育經費要達到占GDP4%的目標。將外資企業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範圍,拓寬了地方政府城鄉建設和教育事業投入的資金來源,有利於提高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促進城鄉建設和教育事業發展。
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會影響吸引外資
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負面影響。首先,我國社會穩定,經濟正處於高速增長期,消費市場廣闊,勞動力資源豐富,同時,我國政府長期致力於為國外投資者創造更加開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資環境,形成了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諸多有利因素對外資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其次,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目的並不是為了增加外資企業負擔,而是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稅收機制和投資環境,相信這一舉措會得到外資企業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