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鄉鎮)政府或由政府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務範圍內當年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發出《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要發至接受義務教育對象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
《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各區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統一管理、統一發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需經區政府蓋章後方能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
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入學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