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是技術理性的重要內容,它在現代科學技術中占有獨特的地位,正如海德格爾所說的,沒有“充足理由律”,就沒有現代的科學技術,“充足理由律”是現代科學技術的第一原理。從這個原理出發,人們致力於探求事物的為什麼,衍生出一系列規則、定律等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一個龐大的科學理論體系。

充足理由律

正文

主張充足理由律也是傳統邏輯基本規律之一的邏輯學家,通常把這條規律表述為: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於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德國哲學家G.W.萊布尼茨。他在《單子論》中說:“我們的推理是建立在兩個大原則上,即是:(1)矛盾原則,……(2)充足理由原則,憑著這個原則,我們認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任何一個陳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須有一個為什麼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雖然這些理由常常總是不能為我們所知道的”。不過,萊布尼茨本人並未把充足理由原則當作邏輯規律。他所說的充足理由原則的確切含義是什麼,也是一個歷來有爭論的問題。I.康德認為,矛盾律與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邏輯標準或形式標準。在他看來,矛盾律是反面的標準,因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違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則是正面的標準,因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據的,是從一些原則得出而且不會導致假的結論的思想。但傳統邏輯學家一般認為,與其說充足理由律是關於思維形式和形式邏輯的規律,不如說它是關於存在和事實的規律。正因為如此,許多傳統邏輯著作中不敘述這條規律,現代邏輯也不討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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