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

優撫對象

優撫工作特定的保障對象稱為優撫對象 。優撫對象是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的統稱。根據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法律規定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失去自養能力後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來源:榮譽軍人網)

優撫對象

撫恤對象包括: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三紅”(指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現役軍人家屬、——本條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失去自養能力後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優待對象包括:現役軍人、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參戰軍人、參核參試軍人、退伍軍人屬於優待對象。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統稱為優撫對象,
重點優撫對象指:殘疾軍人,“三屬”(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三紅人員(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伍軍人。
優撫對象有很多類別:
民政部門撫恤優待的優撫對象,共有十五類:
(1)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由地、州、市、縣民政部門審核,經自治區人民廳批准後,可確認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2)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凡經當地政府確認為西路流落人員的,可確認為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3)紅軍失散人員: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因傷、因病、因戰鬥失利或組織動員分散隱蔽,離隊失散,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確認為紅軍失散人員。
(4)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抗日游擊隊(包括新疆三區革命),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准復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
(5)在老復員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前,自願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包括新疆三區革命)、中國人民志願軍,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准復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在鄉老復員軍人。
(6)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以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殘條件,並有軍隊醫院或部隊證明,並持有退伍、復員證件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7)殘疾軍人:持有部隊軍以上單位後勤衛生部門審批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有關評殘手續材料的,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補評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確認為三產軍人。
(8)傷殘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確認為傷殘人民警察。
(9)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確認為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0)傷殘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殲民兵民工證》的,確認為傷殘民兵民工。
(11)烈士遺屬:持有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烈士遺屬。
(12)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因公犧牲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13)病故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病故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病故軍人遺屬。
(14)參戰退役人員:在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民政部(民發【2007】102號)檔案”中規定的14類軍事行動,手持退伍證(復員證),回農村務農或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退役人員,確認為參戰退役人員。
(15)參核退役人員:凡是從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隊和所屬部隊及其它參加過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手持退伍證(復員證),經體檢不符合評殘條件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退役人員,確認為參核退役人員。(來源:榮譽軍人網)

優撫人數

我國現有優撫對象人數約為3900萬人。

據統計,2010年,全國共有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烈屬、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468萬人。(2010年09月03日10:29 來源:民政部網站)

補助標準

撫恤對象領取撫恤金加補助金,優待對象領取優待金或者補助金!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殘疾性質 撫恤金標準
一級 因戰 37940
因公 36740
因病 35540
二級 因戰 34330
因公 32530
因病 31310
三級 因戰 30120
因公 28310
因病 26510
四級 因戰 24690
因公 22290
因病 20480
五級 因戰 19290
因公 16860
因病 15660
六級 因戰 15070
因公 14260
因病 12050
七級 因戰 11450
因公 10240
八級 因戰 7230
因公 6620
九級 因戰 6010
因公 4820
十級 因戰 4220
因公 3610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烈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
城鎮 12050 10340 9730
農村 6930 6620 6340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
26300 26300 11870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達到每月35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提高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別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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