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退出現役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在本辦法中簡稱為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 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保障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各級要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二章 基本保障
第四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必須實現“全員覆蓋”,按照屬地原則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第五條 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具體辦法按照省民政廳等部門《轉發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的通知》(黔民發〔2006〕15號)規定執行。
第六條 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有關規定繳費,當地人民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
第七條 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其他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繳納的費用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市醫療救助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戶籍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民政部門在農村醫療救助金中解決。
第三章 醫療補助
第八條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雖已享受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的待遇後,但個人醫療費用仍然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醫療補助。
第九條 優撫對象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補償後,在規定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其個人自負部分: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所在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合理承擔;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政府按不低於30%的比例補助;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役人員按不低於10%的比例補助。
第十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工作單位,且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適當解決。
第十一條 對符合《六盤水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實施方案》的其他優撫對象,雖享受基本醫療保障、醫療補助、醫療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臨時醫療補助。
第十二條 其他優撫對象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得納入醫療補助範圍:(1)未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就醫的;(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標準支付範圍以外的費用;(3)不如實反映就醫狀況弄虛作假的;(4)因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違法犯罪和違反政策規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5)因交通肇事、打工致殘、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擔醫療賠償責任的費用;(6)因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以及保健、康復等所開支的費用;(7)未經批准私自到非定點醫院和省外醫院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8)未經同意私自到非定點醫院或藥店等購藥的費用。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到定點各非營利醫療機構就醫時,各定點醫療機構應設立優撫對象門診,憑相應的優撫對象證書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
第十四條 優撫對象享受下列醫療優惠政策:(1)免收掛號費、診斷費;(2)檢查費、化驗費減收15%;(3)大型設備(CT、核磁共振等)檢查費減收50%;(4)一般疾病手術費減收30%,重大疾病手術費減收40%;(5)住院治療免收洗滌費、護理費、取暖費,床位費按50%收取。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十六條 優撫對象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熱情周到醫療服務,並健全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一站式”即時結算報銷制度,定期向民政、財政部門核銷就醫經費。
第五章 大病救助
第十七條 以市、縣為單位建立其他優撫對象大病統籌醫療救助資金,其規模為:市不少於20萬元,六枝特區、盤縣不少於40萬元,水城縣、鐘山區不少於30萬元,當年支出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於次年3月底前籌集補足。
市統籌的20萬元經費主要用於傷殘軍人(烈軍屬)、重點優撫對象臨時醫療救助和傷殘人員醫療鑑定費用。
第十八條 其他優撫對象患有以下11種大、重、特病之一,列入大病救助範圍。(1)急性心肌梗塞、各種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2)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3)慢性腎功能衰竭;(4)腦中風;(5)精神分裂症;(6)嚴重的意外創傷;(7)危及生命的良性腫瘤及惡性腫瘤;(8)血液病;(9)重度股骨頭壞死;(10)長期不能治癒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慢性病;(11)經縣級民政、衛生部門認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十九條 其他優撫對象患上述疾病住院的,在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補償後,個人承擔超過一定數額的,從大病救助資金中按比例給予救助。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優撫對象不在大病醫療救助範圍內。
按住院實際發生費用,其他優撫對象個人承擔總額在600元之內,由優撫對象個人解決,超過600元的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從大病救助基金中補助80%,但一次住院最高補助限額為1萬元。
年內大病復發再次住院,而造成無力支付醫療費的,可按上述標準再次進行補助,但一年多次住院的,補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二十條 大病醫療救助由縣級民政、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各縣、特區、區要結合本縣(特區、區)優撫對象人數、資金籌措及支付能力,制定符合本縣(特區、區)實際的大病救助實施辦法,救助標準不得低於市規定的救助標準。
第六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縣、特區、區應積極籌措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根據本縣(特區、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優撫對象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進行測算,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來源為:(1)中央財政撥付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2)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3)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資金;(4)依法可以用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6)優撫對象自然減員資金;(7)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其他優撫對象的醫療補助。
第二十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應當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截留、擠占。
第七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配強鄉鎮工作人員,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配備優撫對象醫療“一站式”即時結算網路設備。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協調管理並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的職責:負責建立健全市、縣、鄉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體系;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負責將優撫對象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並實現全員履蓋;負責辦理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醫療保險手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配合醫療衛生部門健全完善“一站式”即時結算報銷制度;強化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和安全管理。
財政部門職責:負責把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次年3月底前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核撥醫療保障金及時到位;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部門職責: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的有關情況。
衛生部門職責:負責建立縣、鄉、村三級優撫對象定點醫院和醫療服務陣地;實行優撫對象醫療住院費“一站式”即時結算報銷制度;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加強醫療機構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的監督管理;適時組織下鄉對重點優撫對象巡迴體檢就診;組織醫療機構制定和落實相關的減免優惠服務政策和措施;定期向民政部門提供和結算優撫對象就醫經費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1)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2)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二十九條 優撫對象虛報騙取醫療報銷費、醫療補助資金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和構成犯罪的,停止享受撫恤補助待遇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縣(特區、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30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