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十月一日或以後申請聘用家傭的僱主,須就所聘用的家傭繳交僱員再培訓徵稅,作為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的經費。計算應繳徵款額的方法,是每月港幣400元乘以僱傭契約期的月數。徵款須在簽證發出前一筆過繳交,又或均分4期繳交,首期須於簽證發出前繳付。
在任何情況下,徵款均不會退還。然而,倘家傭沒有抵達香港特區履職,又或其僱傭契約在期滿前被終止,入境事務處在考慮僱主聘用另一名家傭補替的申請時,會計及已繳徵款餘額,但有關申請必須是在僱主獲悉家傭沒有抵達香港特區履職或獲悉其未能完成僱傭契約當日起計四個月內提出。
僱主應在申請表格內選擇一筆過繳交徵款,或均分4期繳交,首期徵款應在家傭獲發籤證前由僱主親自繳付。
如家傭沒有抵達香港履職或完成其僱傭契約,而僱主在家傭未能抵達香港或完成契約當日起計四個月內提出聘用另一名家傭補替的申請,則入境事務處在計算聘用新家傭應繳徵款額時,會計及離任家傭的徵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