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契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使契約關係淚滅,契約的權利義務終止。
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的法律後果:債務人或其它得為清償之人將債的標的物提存之後,不論債權人受領與否,依法產生債消滅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