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構成要件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構成要件為:1.數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對債權人負有債務。 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務人就各自立場對債權人負責,沒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因此債務人之間不存在求償關係。 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對於債務的發生不具有連帶關係,他們只是由於偶然的原因發生對債權人為同一給付的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本質

關於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本質,通常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廣義請求權競合(或廣義請求權並存)的一種。也有觀點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就是廣義請求權競合。還有觀點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發生純系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債權與債務是針對不同主體而言的,債權與債務之間,以及請求權與債務之間既不存在種屬關係,也不存在等同關係。第一種觀點主張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廣義請求權競合的一種,認為廣義請求權競合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存在種屬關係,顯然不當。第二種觀點將廣義請求權競合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完全等同,也不可取。第三種觀點強調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偶然性亦不妥當,如上所述,發生原因的偶然性並非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特徵。事實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之間並無主觀上的共同過錯,其發生完全由於廣義請求權競合所致。
因此,廣義請求權競合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本質特徵,不真正連帶債務就是由於廣義請求權競合而形成的一種多數人債務。這裡所指的廣義請求權競合是指債權人請求各債務人履行其基於不同原因形成的為同一目的之債務時出現的權利競合狀態,這與狹義上的請求權競合,即債權人基於不同原因對同一債權有多個債務人時,選擇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而出現的權利競合狀態不同,狹義的請求權競合不能產生不真正連帶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構成要件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構成要件為:
1.數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對債權人負有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數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是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發生。
2.債權人對於數個債務人均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由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基於不同的原因而分別存在,因此,債權人對於數個債務人享有各自獨立的請求權。
3.數個債務偶然聯繫在一起。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只有各自單一目的,主觀上缺乏共同的意思聯絡,也未共同實施某個行為,數債務發生緊密聯繫純屬巧合。
4.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是同一的。一債務人履行義務則全部債務歸於消滅。債務發生後,一旦一個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就得以全部實現,債權人則無權再向其他債務人求償。
5.在多數情況下不真正連帶債務有終局責任人。所謂終局責任人,是指負有最終之全部給付義務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有權向終極責任人追償。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是指不真正連帶債務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不真正連帶債務引起的債權人與數個債務人之間的法律效果;對內效力則是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果。
1.對外效力
在對外效力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履行債務,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債權人未向其他債務人請求為由而互相推諉;債權人可向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進行同時或先後之請求,後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債權人已向其他債務人請求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債權人既可向任一債務人為全部之要求,又可為部分之請求。在不真正連帶債務對外效力中爭論較多的有兩個問題:
(1)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對其他債務人是否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這可以分兩類:一是無涉他效力的事項。也就是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不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因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之間並無主觀意思上的聯絡,他們基於不同原因而分別與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對於債務人之一發生的事項,原則上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任何影響,以充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這也正是該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例如,對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請求、免除、混同、時效完成、受領遲延等,對其他債務人概不發生任何效力。但是對能夠確定不真正連帶之債的終局責任者時,對終局責任者的免除事項具有涉他效力。二是有涉他效力的事項。即事項雖是債務人一人而生,但對其他債務人亦生同樣法律效果。不真正連帶債務實質上是債權人就同一給付內容對數個債務人而產生的數個債務,如果債權人從某個債務人處得到滿足,債的目的達到,則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歸於消滅,因此說,債務人一人所生事項使債權人得到滿足,從而有涉他效力。債務人之一的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消等均屬此類事項。 因為此種情況下,債權既然得到實現,就無存在的必要和根據,其他債務當然應歸於消滅。
(2)關於債務人在涉訟時能否作為共同被告。對此,持肯定意見的觀點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一或全體可以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持否定意見的觀點認為: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一旦原告向任何一個被告請求承擔責任而使其債權完全得到實現以後,其享有的對他人的債權即應發生消失,只有在原告向某一個被告提出請求後不能保護其利益時,才能向其他被告提出請求。對此不能簡單地肯定或否定,應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存在終局責任者的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債務人應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當被告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第三人始付填補義務;第二類是不存在終局責任者的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可按非必要共同訴訟來處理,將全體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應分別判決,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之一履行判決而使債權得以實現時,其他判決也因目的達到而喪失執行根據,應終結執行。這樣既利於查清案情,全面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簡化訴訟,提高審判效益。以上兩類區分的目的在於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債權人的損失得到最充分的彌補,雖沒有民訴法的具體規定為依據,但符合“便於人民民眾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的立法精神。
2.對內效力
在連帶債務中,債務人承擔債務超過自己分擔部分時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債務人間存在求償關係。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務人就各自立場對債權人負責,沒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因此債務人之間不存在求償關係。當存在終局責任者時,應當允許已為清償的債務人向終局責任者求償。但各國立法及學說對求償權的取得見解不一,當前主要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讓與請求權型,一種是賠償代位權型。讓與請求權型指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讓與其對於終局責任者的請求權(債權)。我國《澳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如損害賠償因任何物或權利之喪失而產生者,則應負責任之人在作出支付行為之時或其後,得要求受害人向其讓與受害人對第三人所擁有之權利。”賠償代位權型指法律直接規定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當然地取得債權人向終極責任人的請求權(債權),不需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條:“債權人收受了作為損害賠償的債權標的物或權利價額的全部時,債務人就該物或權利,當然代位債權人。” 我國《保險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採取了賠償代位立法例,如《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財產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使債權人利益得到全部滿足而使全部債務均歸消失,若採用讓與請求型方式,通過已得到滿足的債權人決定是否讓與請求權,對已履行債務的非終局責任者或無過錯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這樣也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因此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應採取賠償代位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的追償與連帶債務中的求償有著重大差異:一是基礎不同。連帶債務的求償建立在連帶債務關係中超過分擔部分的履行;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的追償是建立於存在終局責任者基礎上,如果沒有終局責任者,不存在追償問題。二是方向不同。在連帶債務中,求償權行使方向是可以循環的,無限制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中,追償權行使方向具有不可逆性,只能由先履行了義務的債務人對負有終局責任的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如承租人乙經租賃人甲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丙,丙不慎將租賃物燒毀,乙、丙對甲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乙依契約向甲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丙追償,而丙在先向甲履行侵權之債務後,不能向乙追償,這一點與連帶債務有很大差別。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形態

不真正連帶債務在數個債務人就各自立場負填補債權人同一損失的全部義務時成立,就其發生和法規的競合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形態。
1.多個違約行為竟合型
如甲委託乙運輸公司承運一批貨物,並就該批貨物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在運輸過程中,因乙之過失造成貨物滅失,則丙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契約負契約上損害賠償責任,乙運輸公司也因自己過失致貨物滅失向託運人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填補託運人此項損失。這樣,乙運輸公司、丙保險公司對甲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2.多個侵權行為競合型
如甲非法使用乙的財產,在使用過程中丙又將該財產毀損。此時甲、丙分別同時對乙的財產負有全部返還義務,因而構成因不同侵權行為競合所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需要說明的是。兩個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過失的不同侵權行為所構成的並不一定全是不真正連帶債務,如共同危險行為和無過錯聯繫的共同致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如行為人共同擲物,受害人被其中一個投擲物砸死),此時適用推定過錯原則,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而無過錯聯繫的共同致害是指數個行為人事先既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也沒有共同過失,只是由於行為的客觀上的聯繫而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如同時使用漏電的淋浴器和質量不合格的漏電保護器造成的觸電事故),此時行為人承擔按份責任。
3.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競合型
比如,在財產保險契約中,如果被保險的財產被第三人損壞,則第三人因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契約也對被保險人負有賠償損失的責任,此時,保險公司和侵權人對財產所有人負不真正連帶債務。又如,在保管契約中,如果保管物被第三人毀壞,則保管人對被保管人負契約責任,第三人因毀壞行為同時負侵權責任,二者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4.其他債務之間或其他債務與契約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競合型
除契約、侵權外的其他債務包括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等。一旦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相互競合,或者與契約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相互競合,同樣也可產生不真正連帶債務。如:某甲購物時,因商店營業員的疏忽多得到了某一商品,後該商品又被某乙毀壞,某甲和某乙即屬於因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行為之債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類型

不真正連帶債務種類繁多,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幾種:
1.一人的債務不履行行為與他人的債務不履行行為發生竟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例如,甲與乙、丙分別約定,乙提供工作材料,丙以該工作材料為甲完成工作物,如乙所提供的原材料和丙完成的工作物均不符契約定,則乙與丙對甲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2.數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因偶然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這種情況一般是數人因分別的侵權行為使他人遭受同一損害,又不構成共同侵權,每個人對損害均負全部責任。例如,甲非法占有乙的一物,在占有期間,被丙故意損害,則甲、丙均基於侵權行為對乙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
3.一人的債務不履行行為與他人的侵權行為發生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如上述案例中如甲依契約占有乙的一物,而在占有期間,由丙故意損害,則甲、丙對乙承擔債務不履行行為與侵權行為竟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4.因契約上約定的損害賠償債務與其他債務不履行行為或侵權行為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最典型的是保險人與侵犯被保險人權利的人之間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前一種狀況,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同時將該房屋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因乙不慎將該房屋燒毀,則乙與丙對甲負保險契約約定的損害賠償債務與債務不履行行為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後一種狀況,如在上例中乙並非房屋的占有人,因過錯燒毀甲的房屋,而該房屋已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則乙與丙對甲負保險契約約定的損害賠償債務與侵權行為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5.契約上的債務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如甲的寵物狗丟失,甲便與乙、丙簽訂尋狗契約,則乙、丙承擔為甲尋找該寵物狗的不真正連帶債務,若其中一人找到該寵物狗並履行了契約,則其他人的債務因契約目的達到而消滅。

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之比較

連帶債務是指在債權人或債務人為多數人的情況下,所有的債權人都有要求債務人為全部給付的權利或者所有的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為全部給付的義務。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同屬於多數人之債。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如給付均為同一內容;各債務人均負全部給付義務;因一債務人的全鄙履行導致債權人的債權歸於消滅等。但是比較起來,兩者之間還是具有明顯區別:
(一)債權人請求權的產生依據不同
在連帶債務中,債權人請求權的基礎是相同的,各債務的發生,通常是基於同樣的事實和原岡.如共同的契約、共同的侵權行為等。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請求權的基礎是不一樣的,數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和原因.如侵權與違約竟合、契約債務競合等。
(二)債權人的請求權性質不同
就債權人而言,在連帶債務中,債權人的請求權性質是相同的.如對共同侵權的損害賠償清求;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所享有的請求權性質.在多數情況下,是不同的。
可能既有違約請求,又有侵權請求。有時即使相同也非同一,如在契約債務競合的情形下,就是基於兩個契約產生的相同獨立債務。
(三)債務人之間的主觀關聯不同
連帶債務的數個債務人之間通常從一開始就具有連帶關係,共同向債權人負擔全部給付義務。在連帶債務中,債務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規定具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的共同目的。其各個的債務均是實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對於債務的發生不具有連帶關係,他們只是由於偶然的原因發生對債權人為同一給付的債務。所以不真正連帶債務並非法律或當事人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有意設立的,其發生純屬偶然竟合。
(四)債務人的內部求償不同。
從債務人相互之間的內部求償關係而言,連帶債務中債務人求償是基於內部分擔關係,一個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後。就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部分,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內部分擔關係,即使發生相互求償也非基於分擔關係,而是基於終局的責任承擔,其性質與連帶債務人的內部求償是完全不同的。
綜上所述。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既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實現債權,又能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免受連帶債務重負。因此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是一項平衡因債權人債權實現所造成的債務人利益失衡的制度。鑒於在司法實踐中。不真正連帶債務糾紛已經普遍存在,所以,我國應當適時引進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以充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經典案例

超音波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和西科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於2000年簽訂契約,約定原告委託被告提供防盜服務.被告按契約約定的防盜範圍提供行之有效的保全服務。契約中同時約定,由於被告責任(設備質量、業務動作不當、安全設計漏洞)給原告造成損失時,被告通過保險以人民幣賠償原告損失。2004年,原告店內被盜,被告稱從現場分析,盜竊者系採用一定方法,從天窗處進入店內,使天窗處地磁控感測器設施未能報警。但在其到達地面後,地面報警系統感應到了侵入,但入侵者採取破壞主控制器的方式,在極短的時間內有效地防止主控制器發揮和恢復功能。入侵者預感其行為已被發覺,匆忙中砸毀櫥櫃進行偷盜,無暇顧及兩個貨品價值明顯更高的櫥櫃,更不敢進一步到原告倉庫內行竊。
原告在物品失竊後,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被告提供了公安機關的證明書和被盜物品明細,但未能取得賠償,因此訴至法院。
本案屬於契約之債與侵權之債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特徵。按照雙方契約的約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因店內被盜造成的損失;而實施盜竊的行為人則應負刑事責任並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即返還被盜物品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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