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文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築委廳字〔2010〕43號)和《中共修文縣委、修文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修黨發〔2010〕6號),設立修文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修文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措施。
(二)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修文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三)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組織調處土地使用權、礦權權屬和地質災害責任糾紛,查處違法案件;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行政複議的應訴工作。
(四)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統一征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五)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組織實施土地權屬確認、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與土地證書查驗等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政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評估、轉讓、處置和政府收購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指導、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礦產品運銷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察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八)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糾紛,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管理探礦權市場;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
(九)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十)支持、配合安全生產主管機關和礦山生產主管部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工作,負責工程測量、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及測繪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內測繪成果保密監督管理以及測繪成果目錄(副本)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對全縣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審檢上報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收繳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規費、價款。安排和監督管理縣級財政劃撥的關於土地、礦產、測繪方面的事業經費和其他有關資金、基金。
(十三)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指導鄉(鎮)國土資源所的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修文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事項的督辦、目標管理、文電管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聯絡、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後勤服務和政務信息系統、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辦鄉、鎮國土資源所幹部職工的考核、獎懲、培訓等管理工作。
(二)財務徵收管理科
負責有關法定規費、價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使用的財務監督管理與核算;管理國家、省、市、縣劃撥的各項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基金;編制、申報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各項經費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局機關、鄉(鎮)國土資源所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三)規劃與測繪管理科
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各項土地利用、礦產資源規劃和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工作;負責土地、礦產、測繪綜合統計工作;擬定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計畫,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對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立項、論證和成果的推薦工作;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工作,負責工程測量、房地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及測繪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測繪成果保密監督管理以及測繪成果目錄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對全縣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審檢上報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
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處置、政府收購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和鄉(鎮)村用地的管理工作;管理建設項目供地;指導、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土地評估結果的備案;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
(五)礦權與資源環境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的有關工作,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和規程、規範,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抓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統計、登記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六)法規監督科
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負責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工作宣傳、教育與交流工作,參與機關有關文稿的審核工作。
(七)耕地保護科
貫徹執行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委託縣人民政府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征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