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簡介
信達澳銀穩定增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信達利B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託管人保證本公告書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何保證。
本公告書第七節“基金財務狀況”未經審計。
凡本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本基金管理人2012年4月13日刊登在《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本基金管理人網站(www.fscinda.com)、4月16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微博)》的《信達澳銀穩定增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和《信達澳銀穩定增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等相關法律檔案。
基金概覽
基金名稱:信達澳銀穩定增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簡稱:信達澳銀穩定增利分級債券
場內簡稱:信達增利
基金代碼:166105
(1)信達澳銀穩定增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信達利A份額,基金簡稱:信達澳銀穩定增利債券A;場內簡稱:信達利A;基金代碼:166106
(2)信達澳銀穩定增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信達利B份額,基金簡稱:信達澳銀穩定增利債券B;場內簡稱:信達利B;基金代碼:150082
2、基金類型:債券型
3、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
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3年內,信達利A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每滿6個月開放一次,信達利B封閉運作並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後3年期屆滿,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
4、基金契約生效後3年內的基金份額分級: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3年內,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劃分為信達利A、信達利B兩級份額,兩者的份額配比原則上不超過7:3。信達利A和信達利B的收益計算與運作方式不同,其中,信達利A根據基金契約的規定獲取約定收益,並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每滿6個月開放一次;信達利B封閉運作,封閉期為3年,本基金在扣除信達利A的應計收益後的全部剩餘收益歸信達利B享有,虧損以信達利B的資產淨值為限由信達利B承擔。
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後3年期屆滿,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將不再進行基金份額分級。
5、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6、基金份額總額:304,085,493.77份,其中,信達利A為212,844,998.32份,信達利B為91,240,495.45份(截至2012年7月9日)
7、信達利B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1.020元(信達澳銀穩定增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淨值為1.012元,信達利A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為1.008元,數據截至2012年7月9日)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簡稱:信達利B
9、信達利B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總額:16,309,401.00份(截至2012年7月9日)
10、信達利B的交易代碼:150082
11、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7月16日
13、基金管理人: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4.01,-0.02,-0.50%)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16、本公司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總量及占該只基金總份額的比例
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要通過深入分析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並進行投資,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收益。
投資範圍
該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該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該基金也可投資於股票、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權益類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並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產生的權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股票等權益類金融工具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基金保留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投資原則及比例
(1)該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該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3)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5)該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6)該基金遵循基金契約關於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7)該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8)該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9)該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0)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該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3)該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14)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15)該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在本基金託管協定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6)法律法規、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收益分配原則
1、該基金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3年內的收益分配原則
(1)該基金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3年內,本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該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的收益分配原則
(1)該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該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0%;
(4)該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
場外的基金份額,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該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投資人在不同銷售機構的不同交易賬戶可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如投資人在某一銷售機構交易賬戶不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按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處理。
場內的基金份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投資人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