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2008年底,江蘇省盱眙縣化農水庫(天泉湖)附近開始旅遊開發,承包土地8400元/畝,農民每人安置費1.1萬元,拆遷房屋按結構不同進行評估,每平方米補償幾百元。其中不少細節,讓村民不滿。
首先,很多人拿到的契約都留著空白,甲方乙方、具體數額等很多信息都沒填,村幹部就讓村民在契約後面簽字。其次,補償的價格也過低。此外,安置新房的質量也讓村民憂心。部分新房還沒交付,外牆就出現裂縫,有的牆角下甚至能看到鋼筋。這樣的房子賣給農民的價格是1000元/平方米,農民表示,拆遷房的補償只有幾百元一平米,倒貼錢買這樣的劣質房,很不甘心。
上訪
部分村民不滿這樣的條件,與負責征地的幹部協商無果,幾十個村民在2009年4月來到南京,去江蘇省信訪局上訪。上訪行動很快被當地政府知道,當天下午,縣裡、鎮裡的幹部就去了南京。據稱,參與上訪的農民一個個被架著上了大巴車,隨後都被帶回盱眙縣信訪局。
有收條為證的“保證金”
上訪者霍益軍和張文燕都說,從南京帶回後,手機就被沒收,他們都是關了8天以後,才被霍的哥哥領回來的。領回家前,兩人都要保證不再上訪,還要求霍的哥哥擔保。僅僅是口頭保證,幹部還不放人,最後兩人各交了一筆“信訪保證金”(錢已經送到鎮財政所),才被準許回家。
影響
“信訪保證金”的事情後,很多村民在都遮遮掩掩地說“怕了”。
回應
鎮政府
“信訪保證金”的收條是在2009年4月開的,按理說一年後就能憑條子“贖回”當初的300元錢,可為何一年半過去,農民手中還握著收條呢?
2010年11月5日,盱眙縣桂五鎮政府宣傳委員吳長平解釋稱,2009年4月是發生過村民集體上訪的事件,這樣的行為違反信訪條例,因此縣信訪局和政法委涉及鄉鎮的幹部,都趕到南京,把上訪的村民給帶了回來。
他表示,自己並未參與具體處理,但是聽鎮財政所的工作人員講,只向兩個村民收了信訪保證金。這筆錢先放在鎮財政所,一年期滿後,通知兩人來取錢,他們都不來,2010年10月又送到兩人的家裡,兩人堅持不要。現在,這筆錢已經交給縣信訪局處理。
當事領導
桂五鎮政法委員魏中益則表示,自己是從南京把張文燕和霍益軍帶回,兩人都是違反了信訪條例。“張文燕的妻子是外地人,沒有本村戶口,之前也就沒分到地,他們夫妻耕種地有一部分是張文燕哥哥名下的。現在征地補償不能給他的妻子,只能給他的哥哥,為了這件事他找過鎮、縣的工作人員很多次。”
他表示,張文燕因為同樣的事情不斷上訪,他才會想到用信訪保證金的形式警告張文燕。他稱張文燕是從南京被接回來,這樣的說法與村民說的不同,也與桂五鎮宣傳委員吳長平的說法有異。此外,他還表示,只把張文燕霍益軍兩人帶到紅光化工廠談話,根本沒有涉及到其他人,更沒有向其他人收過信訪保證金或是欠條。
魏中益還說,收的“信訪保證金”已經多次想退給張文燕、霍益軍,但二人拒收,還拿著收條“要挾”政府。
觀點
就信訪保證金一事,國家信訪局的工作人員指出:“地方政府沒有收取信訪人所謂保證金的權利,信訪人只要是合理合法地進行信訪,當地政府也應該積極主動地了解信訪人所反映的情況,在了解到真實有效的情況下,應該給予信訪人解決問題。”
法律層面
而從法律層面上,對民眾的信訪權利也予以了明確保護。其中2005年5月開始實施的《國家信訪條例》第一章第三條中明確指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民眾服務。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