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建設領域支付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拉薩市建設領域支付民工工資保障辦法》已經2010年11月15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7日市政府發布施行的《拉薩市建設領域支付民工工資保障辦法》(政府令30 號)同時廢止。

基本信息

市長:多吉次珠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拉薩市建設領域支付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領域企業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建設領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的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進入訴訟、仲裁程式的勞動契約糾紛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綠化、電力、電信、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室內外裝修等各類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及從事礦資源開發、勘探、加工的礦山類企業和從事採掘類的企業。

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依法對企業民工工資支付進行管理和監察工作。

第四條公安部門負責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依法及時審查,立案查處。

第五條市、縣(區)住建、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監察、公安、工商、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工信、信訪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等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工資支付工作。

第六條 企業招用民工,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與民工訂立和履行勞動契約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企業支付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項目、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簽領登記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八條 建設領域全面實行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民工工資保證金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或中標企業(包括來拉薩施工企業)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存入項目實施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銀行專用賬戶,企業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證明書》到相關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民工工資保證金比例按照企業類別和誠信級別實行差異化繳存。

(一)土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綠化類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為工程契約總造價(中標額)的4%;

(二)電力、電信、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室內外裝修類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為工程契約總造價(中標額)的3%;

(三)礦山企業、採掘類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為企業上年應付工資總額的4%;

(四)對一定期限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繳存比例不得高於6%。

第十條 企業通過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方式對施工項目民工工資支付進行擔保的,不再繳存工資保證金。擔保金額不得低於規定的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金額。

第十一條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繳或者緩繳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當工資支付保證金由於被先行墊付民工工資導致數額不足時,施工企業必須在10日內追加繳納,使保證金數額保持初始水平。

(二)發生拖欠民工工資時,由勞動契約雙方認可,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後出具支付證明,可以先行動用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資。

(三)工程建設項目竣(交)工驗收合格,企業無拖欠民工工資並經30日公示期無投訴、舉報的,企業提出申請,項目建設單位確認後在項目實施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退還民工工資保證金手續。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法人單位督促總承包企業代工程履行地繳存工資保證金,並向工程履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立工資支付公示制度。企業應當將每次(每月)發放工資的情況在工地現場向民工公示;在工程項目竣工時,領回工資保證金前,將該項目工程所有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

第十四條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設立民工工資代發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民工工資。

第十五條 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

因工程總承包企業將工程發包、分包,導致民工工資拖欠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民工工資責任。

工程發包方與工程承包企業或者班組存在工程款糾紛致使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從工程總承包企業繳存的工資保證金中先行支付。

第十六條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對拖欠民工工資的企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依法予以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財政、銀行、招投標及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通報。

第十七條實行拖欠民工工資失信企業(黑名單)管理制度。被列入失信企業管理名單(黑名單)的企業,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懲處。

第十八條縣(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欠薪應急周轉金,實行專賬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建設資金未落實,不能提供相關部門或者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住建部門不得為其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報告。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因建設資金不到位而拖欠民工工資,行政主管部門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失職瀆職情形的,市監察部門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施工企業違反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拖欠或者剋扣民工工資的案件進行查處,同時記錄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住建部門協助做好對有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企業的處理工作,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許可證等進行限制,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者取消資質,同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當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企業未與本人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或者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的簽字人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的;

(四)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的;

(五)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六)侵害或者變相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形成的民工工資拖欠糾紛,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協調解決;招商引資項目形成的民工工資拖欠糾紛,由招商引資單位協調解決;出租土地建房引起的民工工資拖欠糾紛,由土地出租單位協調解決;其他民間投資項目形成的民工工資拖欠糾紛,由許可(核准)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四條 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關於勞動爭議的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拉薩市建設領域支付民工工資保障辦法》(政府令30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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