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終止

信託終止

信託終止是解除已存在的信託關係。信託可因下列情況之一而終止:信託期限屆滿,信託目的已經實現; 信託目的因情況變化已不能實現; 信託契約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發生; 依照信託法規被解除信託。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清算信託事務,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清算報告,向受益人移交信託財產,同時收回信託受益權證。信託終止,以受託人向受益人移交清信託財產為標誌。

信託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1、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設立信託是一種民事行為,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委託人可以信託檔案中規定終止信託的事由。當規定的事由出現,信託便自動終止。比如委託人設立信託時規定了信託存續的時間,當規定的期限屆滿時,信託終止;比如委託人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利益達到10萬元時,信託終止。當受益人得到10萬元的信託利益時,該信託終止。

2、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目的是指通過設立信託所要達到的目的。信託目的決定著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即信託是圍繞著信託目的進行的,是為了實現信託目的。因此,如果信託的存續違反了信託目的,該信託應當終止。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信託事務是圍繞著信託目的的實現開展的,如果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由於種種原因使得該信託目的不能實現,信託就無存在的必要,因此,應當終止。比如某人設立信託是為了供其兒子讀完大學。其兒子大學畢業,意味著其設立信託的目的已經實現,該信託也因完成了其使命而終止。

4、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本法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統稱為信託當事人。因此本項關於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的規定,就意味著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協商同意。信託是一種民事行為,本法對信託的設立採取自願原則。同樣,對信託的終止亦是如此,只要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

5、信託被撤銷。信託被撤銷,意味著信託已不存在,信託當然要終止。本法關於信託撤銷的規定是,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6、信託被解除。信託被解除,信託關係不復存在,信託當然要終止。本法關於信託解除的規定是,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即在自益信託的情況下,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同時,委託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信託: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經受益人同意或者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