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保稅工廠和保稅倉庫都可儲存貨物,但儲存在保稅工廠的貨物可作為原材料進行加工和製造。因此,許多廠商廣泛的利用保稅工廠,對外國材料進行加工和製造,以適應市場的需要,符合進出口的規章和減少關稅的負擔。外國貨物儲存在保稅工廠的期限為2年,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延長。
建立保稅工廠的條件
建立保稅工廠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1)具有專門加工、製造出口產品的設施;
(2)擁有專門貯存、堆放進口貨物和出口成品的倉庫;
(3)建立專門記錄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等情況的賬冊;
(4)有專人管理保稅貨物、倉庫和賬冊。
海關對保稅工廠的進口原材料、零配件及出口成品,均按規定在進出境口岸驗收或派員到工廠辦理驗收手續,並免徵進口各稅。原材料和零配件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加工成成品復運出口如有特殊情況,工廠經營管理人員可向海關申請延長加工的期限。產品如擬轉作內銷或因故不能出口時,應及時向海關按進口內銷貨物照章補辦納稅及其他海關手續。當保稅工廠脫離海關的監管或有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時,海關可隨時撤銷其保稅工廠的資格,並按海關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國保稅工廠管理規定
海關對保稅工廠及其進出貨物管理制度統稱保稅工廠制度。主要內容有:
保稅工廠為外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為製造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以及加工過程中直接消耗的數量合理的化學物品,準予緩辦進口納稅手續,加工後產品出口,按實際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免徵關稅及增值稅,即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可享受全額保稅的優惠,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按實際耗用的進口料件免稅。
建立保稅工廠必須具有專門加工、製造出口產品的設施,擁有專門貯存、堆放進口貨物和出口成品的倉庫,建立專門記錄出口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等情況的帳冊以及有專人負責管理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及有關帳冊。凡經國家批准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或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出口生產企業,均可向主管地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工廠。鏡海關實地調查認定具備建廠條件予以批准後,發給《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登記證書》。
保稅工廠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時,由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專用進出口貨物保管單一式四份,並在右上角加蓋“保稅工廠貨物”戳記,隨附有關單證和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向進出境地海關報關。經海關審核後,將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關,另一份由海關簽印後,退回申報人交保稅工廠留存備查。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的登記備案和核銷根據貿易性質而定,分別按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料件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