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保留金的退還一般分兩次進行。當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時,將一半保留金退還給承包商;當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另一半保留金將由工程師開具證書付給承包商。如果簽發的移交證書,僅是永久工程的某一區域或部分的移交證書時,則退還的保留金僅是移交部分的保留金,並且也只是一半。如果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商仍有未完工作,則工程師有權在剩餘工程完成之前扣發他認為與需要完成的工程費用相應的保留金餘款。
擴展內容
1,保留金的計算基數為全部的工程造價,包括契約價款變更\索賠費用\獎勵但不含罰金
2,工程保留金是工程的缺陷責任期內的留存工程款,比如工程結束支付到95%,缺陷責任期1年,保留金是5%,期滿支付。
保留金比例一般為每月進度款支付的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契約價的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