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監察委員會

保山市監察委員會

保山市監察委員會是由保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保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8日,保山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這標誌著保山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至此,保山市、縣(市、區)監察委員會全部組建完成。

現任中共保山市委常委、保山市紀委書記、保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王嘉玲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保山市監察委員會 保山市監察委員會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保山市監察委員會 保山市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王嘉玲當選保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王嘉玲當選保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2018年2月6日,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王嘉玲當選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靜為新當選的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頒發當選證書。

根據保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王嘉玲的提請:

任命畢春早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任命陳洪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任命胡扉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任命李月忠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任命張瑞芳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任命李建軍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任命穆強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任命婁廣文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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