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2018年2月6日,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王嘉玲當選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靜為新當選的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頒發當選證書。
根據保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王嘉玲的提請:
任命畢春早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任命陳洪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任命胡扉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任命李月忠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任命張瑞芳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任命李建軍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任命穆強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任命婁廣文為保山市監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