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組織實施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執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並監督落實城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標準。貫徹執行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統籌辦法,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編制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福利、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相關案件。
(十二)貫徹執行引進智力規劃、政策、管理辦法和出國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負責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管理,負責審批、審核出國(境)培訓項目,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趙麗惠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審核以局機關名義發出的規範性檔案;牽頭組織考核和管理縣(區)級局屬各單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宣傳、安全、保密、綜治、接待、車輛管理等各項工作;承擔各項綜合協調、政務運轉、督促檢查和後勤服務保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保山市人社局行政複議辦公室)
負責研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和政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事項審核工作;配合做好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負責政務信息的諮詢、解答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匯總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和貸款項目;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的財務狀況和使用的國有資產;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信息採集、數據處理、統計、分析和匯總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信息服務;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規劃建設。
(四)組織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的考勤、考核、工資福利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職務任免、獎懲、因公出國(境)審查等工作;負責黨務、群團、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承擔自身能力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
組織實施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貫徹執行就業與失業管理辦法、專項就業資金與扶貧公共就業服務資金管理使用辦法、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實施辦法、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實施辦法;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工作;承辦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失業保險有關法規和政策、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預防和調控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牽頭落實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和權益保障的政策。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保山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貫徹執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技能鑑定政策和規劃、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指導下,落實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工作、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做好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試的考務工作;指導和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承擔技師聘用管理工作。
(八)職工養老保險科
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有關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有關法規和政策,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擬定實施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承辦市本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正常退休審核登記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提前退休的相關工作;承擔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居民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審查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並提出意見;擬定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具體實施意見並督促、指導縣(市)、區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制度。
(十)醫療生育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醫療保險與生育保險有關法規和政策;擬定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審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與標準;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準入和退出機制;落實全市生育保險政策;監督落實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管理及結算辦法。
(十一)工傷保險科(保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法規和政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執行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工傷定點醫療、康復、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標準的實施辦法;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工作;承擔全市參保人員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鑑定的有關工作。
(十二)人才開發管理科(保山市三支一扶協調管理辦公室)
擬定人才開發規劃及人才培養、人才引進政策;負責人才管理制度、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貫徹“人才強市”戰略,實施人才開發培養和人才智力引進工程;擬定人才獎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鄉土人才推薦、選拔工作;開展人才資源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和人才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有關部門開展人才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招募、管理、考核和錄(聘)用手續的審批辦理工作;承辦保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科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貫徹執行地方性津貼和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資統計分析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調整變動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待遇審核工作。
(十四)公務員考錄培訓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辦法、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完善公務員培訓制度;貫徹執行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開展公務員對口培訓、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政策。
(十五)公務員職位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貫徹落實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進入、管理和退出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登記制度,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調任與轉任、交流和迴避、辭職辭退和掛職鍛鍊等工作;承辦保山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事項;擬定公務員流動調配管理辦法,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和市以下垂直管理機關公務員流動調配工作;組織實施市級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工作;負責市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收集、鑑別和整理幹部檔案材料;負責幹部職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檔案的業務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幹部職工檔案數位化建設。
(十六)公務員考核獎勵科
貫徹執行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承擔依法對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依法對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考核管理公務員;貫徹執行公務員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省表彰獎勵和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人選,承辦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指導和協調有關獎勵工作;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貫徹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實施意見;負責全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建設責任政府的有關工作,承擔保山市實施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擬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完善事業單位人員培訓制度,組織、指導、監督事業單位的有關培訓工作;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
(十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保山市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推薦、選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科技興鄉貢獻獎”以及優秀拔尖人才;研究制定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實施意見,負責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管理和評審工作,核准中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推行職業資格制度;核發並管理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按照政策規定指導和監督檢查職稱、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承辦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十九)考試工作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人事考試工作的政策和規定;承擔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職業)資格、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等有關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人員招聘的考試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網上初審和考試合格人員的資格複審、辦證工作;發布各類人事人才考試信息;負責培訓和管理參與各類人事人才考試的考務人員;指導縣、市(區)級做好各類人事人才考試考務工作。
(二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科(保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保山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中心)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綜合性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就業指導、檔案保管、退役金統計編報核發工作;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社會保障事宜,協調解決管理服務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貫徹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困難補助核發、走訪慰問、個案救助;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思想教育和來信來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資料庫更新及解困資金預算上報工作。指導檢查督促縣(市、區)的軍隊轉業幹部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小組和市企業軍轉幹部問題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擬定和督促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負責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及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稽核工作;參與落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承辦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勞動關係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勞動用工登記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勞動用工登記、勞動契約備案工作、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行政審批及設立分公司備案。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辦法;依法建立完善最低工資標準制度;指導企業勞動者定員定額工作;組織實施薪酬調查分析工作。
(二十三)勞動保障監察科(保山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督促和檢查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行使行政處罰權;指導縣(市)、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對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管理和培訓;牽頭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四)農民工工作科
貫徹執行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有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辦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勞務輸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外專科(保山市外國專家局)
負責外國專家管理並擬定有關管理辦法,指導、協調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工作;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引進項目申報工作,管理和撥付項目資助經費,並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工作;協調有關行政許可、《外國專家證》和年度檢審的申報工作;承擔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擬定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擬定出國(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計畫、項目資助經費的申報工作,管理項目配套經費;審核申報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承擔出國(境)培訓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成果示範推廣工作。
(二十六)信息管理科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和建設工作;負責全市社會保障卡發行和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資料庫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系統軟體的推廣套用,為市、縣提供技術支持;負責全市“金保工程”業務專網的建設、管理、維護和網路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市級數據中心機房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與省、市、縣有關部門的網路互聯、異地結算和數據交換工作;承擔本局網際網路入口網站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協助做好本局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工作。
(二十七)信訪科
負責有關信訪工作;辦理人民民眾來信,接待人民民眾來訪;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的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
黨總支
負責機關和所屬黨支部的黨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