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由保山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職責。
(五)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草擬安全生產政策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按有關規定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保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指標控制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六)負責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牽頭組織較大事故和由市級調查處理的一般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協助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安全生產執法統計與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情況。
(十)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煤炭企業安全標準化、相關科技發展工作,負責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礦井,對煤礦建設項目提出意見,指導監督煤礦安全基礎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負責煤礦安全標準化礦井等級認定相關工作,參與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煤礦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並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含煤礦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含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以及除《特種設備監察條例》規定以外的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工礦商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生產評價工作,負責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推薦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草擬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保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保山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保山市委、保山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