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對象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毀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客觀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毀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並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拆信人並不閱看信中內容的,使他人信件內容處於公開暴露狀態,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誤收、誤拆他人信件不予退還或雖已退還但泄露信件內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利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法規定,扣押、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才可能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為。我國郵政法第3條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司法機關檢查、扣押郵件,沒收郵件,收集、調取證據要依法辦理手續,在辦案過程中,為追查犯罪需要。檢查、扣押郵件未依法辦理於續或辦理手續不全的,對責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責任。偵查人員違反職責,將扣押的信件內容非法外傳,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罪論處。郵電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隱匿、毀棄、開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據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離異等嚴重後果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的內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主體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
主觀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行為人無意中遺失、積壓、毀棄他人信件,或者誤把他人信件當作自己的信件開拆的,不構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劃清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我國《郵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本罪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行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對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觀方面都由故意構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主體不同,後者是特殊主體;犯罪的客體不同;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不同,後者行為構成犯罪不要求“情節嚴重”。
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立案標準的決定〉中一些問題的說明第7條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開拆或者隱匿、毀棄他人信件,並從中竊取財物的,根據以下不同情節分別處理:
(1)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並從中竊取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第49條(即本條)有關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2)非郵電通信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並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中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3)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節嚴重的,並從中竊取匯票或匯款支票,冒名騙取匯兌數額較大的,應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詐欺罪的規定,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989.11.30[1989]高檢發(法)字第41號)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
3、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
4、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立案標準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
3、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
4、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罰
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郵件的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但開拆扣壓他人信件必須是非法的,才可以構成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二、如果出於個人目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法人信件的,其內容如果是公文、證件性質的,可以按照刑法規定,以盜竊、毀滅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罪判處。
三、本罪除郵政工作人員以外的犯罪主體,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何為“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可以參考高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讀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詳見法律依據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