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財產罪

侵占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的一類,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現規範簡稱為侵占罪。

溯源

侵占,是指行為人將自己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非法轉為己有的行為。我國古代刑法早就將侵占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範圍而規定為犯罪。例如唐律《雜律》規定有“受寄財物而用”、“錯認奴隸財物”、“於他人地區得物不還”、“拾遺物不送官”等犯罪,從唐律對上述犯罪規定的法定刑看,比盜竊等髒罪要輕一些。而綜觀現代各國刑法,幾乎都將一定條件下的侵占行為作為刑法調整的對象,如日本、德國、美國等國刑法。日本刑法中的侵占罪規定較細,包括單純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和侵占脫離占有的財物罪三個部分:單純侵占罪就是侵吞基於委託、契約關係而合法持有的財物;業務侵占罪是指侵占業務上由自己占有而屬於他人的財物;侵占脫離占有物罪,是指行為人將不是出於占有者的意思而將脫離他人占有之物加以侵吞的行為。德國刑法規定的侵占罪則概括了各種侵占行為,英美刑法規定有盜用罪,指“受物主委託的人對該財產實行欺騙性轉變的行為”。前蘇聯刑法的侵占罪僅 以國家或公共財物為對象,分為以侵占、侵用或濫用職權的方法盜竊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罪;侵吞拾到的或偶然獲得的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罪。各國侵占罪的外延中有區別,但主旨是一樣的,就是充分運用刑法來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

我國新刑法分則第五章按侵占目的的不同,共規定了三類12種具體的侵犯財產罪:

(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搶劫罪、盜竊罪、詐欺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敲詐勒索罪。

(二)以挪用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以破壞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櫃檯上,到他人家裡玩將東西遺忘在人家家裡,乘坐計程車把財物遺忘在車裡等。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後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於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裡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後者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一般應屬於國家所有。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裡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於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為人如果非法占為己有,則應構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占罪,他人遺忘的財物,財物的所有權雖然可能是國家或單位的,但遺忘行為僅是個人行為,其應對遺忘之物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本質上講,仍屬於遺忘者個人之物。至於埋藏物,國家和單位一般不會為了隱藏而埋於地,因此,不會存在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至於這些財物的表現形式,則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動產,又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無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違禁品、贓物;等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暫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為保管。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並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舊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後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採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侵占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占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侵占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侵占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告訴的才處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