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鴻之

余鴻之,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曾任宜昌富連江複合材料有限公司原董事會主席董事長。2016年,因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基本信息

犯罪過程

2005年5月,余鴻之安排馬某為其準備2萬美元,後余鴻之在香港美麗華酒店將2萬美元送給時任宜昌市市長的郭有明。2005年10月,余鴻之又安排馬某為其準備5萬美元,自己準備了20萬美元,之後在香港九龍海逸酒店將25萬美元再次送給郭有明;以上兩次行賄總計27萬美元,折合人民幣219.0428萬元。

2005年下半年,為了感謝郭有明對宜昌富連江複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關照,並為了以後繼續得到郭有明的幫助,余鴻之、馬某以出讓中國宏達公司股票的方式向郭有明行賄,折合人民幣總計547.2297萬元。

2006年至2011年,每年春節和中秋節(2006年中秋節除外)余鴻之都到郭有明辦公室或宜昌桃花嶺酒店向郭有明行賄,總計人民幣110萬元。

2010年12月,余鴻之以給郭有明賀壽為名,送給郭有明黃金壽桃一對,折合人民幣6.3333萬元。

法律制裁

因涉嫌單位行賄罪,經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3年11月7日被西華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14年4月30日解除監視居住。

因涉嫌犯有單位行賄罪,經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4年4月30日取保候審。

鄲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中基天谷(宜昌)複合材料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被告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被告人余鴻之的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鑒於被告人余鴻之代表單位坦白自己的罪行,積極接受財產刑,可從輕處罰。

2016年11月28日,鄲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中基天谷(宜昌)複合材料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罰金已繳納);被告人余鴻之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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