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福利

福利分房的分配只針對本單位職工,並考慮職稱、級別、工齡等條件確定分配對象和選房順序,家庭的住房困難則並不作為主要考慮因素。此外,福利分房的分配標準並不是地區統一的,各行業、各單位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關於第三個問題,應當明確,政府對低收入者的政策優惠,只是限於幫助他們住上房子,而不是幫助他們購置房產。為體現全體居民在土地和環境資源方面的平等權利,對於在基本生存之上多消費或多購買的住房,應通過徵稅等手段,讓住大房子和擁有多套住房的人進行相應的補償,承擔一定的社會資源成本。

原則

住房福利遵循的原則

第一,居民住房福利普遍性原則。

居民住房福利的普遍性,來自於生存權利的普遍性。在這一問題上,堅持以人為本,就是堅持以人的普遍生存權利為本。經過這些年的改革,目前中國也初步建立了以住房公積金為核心內容的住房福利制度,但還存在復蓋面過小和高福利的特點,未能很好地體現住房福利的普遍性原則,因此,需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改革和建設,使之進一步完善。

第二,住房消費需求優先原則。

住房本質上是消費品,但在市場運行中,又可以成為投資品。那么,在住房的消費需求與投資需求之間,政策的天秤應當傾向於哪一邊呢?顯然應當是前者。目前,我們對這兩種需求還沒有進行明確的區分,投資需求與消費需求完全是在一個平台上共享住房資源。要堅持消費需求優先原則,必然要對現有的利益格局進行調整,如此一來,既得利益的反對呼聲肯定不小。在這裡,能否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將具體化為“以人的實際消費需求為本”還是“以資本為本”的選擇。於是,能否真正堅持住房消費需求優先原則,也將形成對“以人為本”原則能否落實的考慮。

第三,存款購房優先原則。

在住房消費上,應當是存款消費優先還是貸款消費優先?顯然,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當是前者。然而,由於我們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居民用存款購房不僅沒有享受到任何政策優惠,而且實際上是被徵稅的。因為購買住房需要的資金量很大,居民為此要進行長期儲蓄,但在目前的存款制度下,所有的儲蓄存款必須交納利息稅,因此,居民用自己存款購房的同時交納利息稅,實際上就等於交納了住房消費稅。相比之下,用貸款買房則不存在這一問題。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對居民用存款買房不做出特殊的政策安排,僅因購買方式的不同,存款購房與貸款購房之間就會產生一種實際上的不公平。

第四,低收入者優先原則。

對低收入者採取更加傾斜的政策,是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在中國,近幾年來各地也根據不同情況,對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給予了關照。但就全國而言,還未能形成一個統一的政策框架。應當看到,在中國的住房問題上,低收入目前還是一個相對複雜的概念。首先是低收入的界線,即收入多少可以視為低收入者?其次是低收入者的範圍,是專指城市的低收入者,還是包括農民工?再次,低收入優先指的是購房優先還是租房優先?這三個基本問題不明確,所謂低收入優先的原則就只能停留在概念上。

關於第一個問題,應當明確,享受這一福利的人只能是最貧困、最需要幫助的群體,其範圍應儘量縮小到政府財力所能允許的範圍內。因此,可以原則地規定,只有那些長期(1年以上)領取最低生活保障而又無房產的人,才是需要享受政府特殊住房政策的低收入者。

關於第二個問題,應當明確,在現階段,農民工還難以涵蓋在城市住房福利政策的框架之內。這不僅是由於其數量巨大,國家財力難以承受;也不僅是由於其流動性較大而在政策上難以操作;更重要的是,農民工雖然因收入較低而在城市住房困難,但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在其原籍都有自己的房產,享受了宅基地的基本福利。目前,第一步應將城鎮居民的住房福利體系建設好,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進一步考慮農民工的住房問題。

關於第三個問題,應當明確,政府對低收入者的政策優惠,只是限於幫助他們住上房子,而不是幫助他們購置房產。

第五,資源占用補償原則。

住房消費要占用土地資源和環境資源,這些資源都是不可再生的。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以產權所有方式購買的住房越多,面積越大,就意味著全社會為其付出的資源成本越高。所以,儘管富有者購買大面積房屋或多套房屋支付了較高的價格,其社會資源成本卻還是由全體社會成員為其分擔的。為體現全體居民在土地和環境資源方面的平等權利,對於在基本生存之上多消費或多購買的住房,應通過徵稅等手段,讓住大房子和擁有多套住房的人進行相應的補償,承擔一定的社會資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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