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2014年11月1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稽〔2014〕166號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該《辦法》共32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建設部發布的《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建法〔2002〕185號)予以廢止。

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稽〔2014〕16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劃委、市政市容委、園林綠化局,天津市城鄉建設委、規劃局、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市容園林委,上海市城鄉建設管理委、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綠化市容管理局,重慶市城鄉建設委、規劃局、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市政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19日

管理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舉報的權利,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住房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獨立設定的城鄉規劃、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城市建設、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風景名勝區等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信箱、網站、電話、傳真等,明確專門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負責舉報受理工作。

第四條 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反映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由部稽查辦公室歸口管理,有關司予以配合。

第五條 舉報受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具體位置、違法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等。

鼓勵實名舉報,以便核查有關情況。

第七條 受理機構應在收到舉報後進行登記,並在7個工作日內區分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舉報內容詳細,線索清晰,屬於受理機構法定職責或檢舉下一級主管部門的,由受理機構直接辦理。

(二)舉報內容詳細,線索清晰,屬於下級主管部門法定職責的,轉下一級主管部門辦理;受理機構可進行督辦。

(三)舉報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暫存待查。如舉報人繼續提供有效線索的,區分情形處理。

(四)舉報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及其他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轉送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受理機構不予受理,登記後予以存檔:

(一)不屬於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未提供被舉報人信息或無具體違法違規事實的;

(三)同一舉報事項已經受理,舉報人再次舉報,但未提供新的違法違規事實的;

(四)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和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五)已信訪終結的。

第九條 舉報件應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上級主管部門轉辦的舉報件,下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轉辦的時限要求辦結,並按期上報辦理結果;情況複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上級主管部門應對下級主管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進行審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回重新辦理:

(一)轉由被舉報單位辦理的;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未作處理或處理不當、顯失公正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第十一條 舉報件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各級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集體研判,供定性和處理參考。

第十二條 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工作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進行約談或現場督辦。

第十三條 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後,方可結案。

第十四條 舉報人署名或提供聯繫方式的,承辦單位應當採取書面或口頭等方式回復處理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五條 舉報件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處理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或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受理機構應建立舉報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受理機構應定期統計分析舉報辦理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違法違規行為預警預報制度。對舉報受理工作的情況和典型違法違規案件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負責辦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和聯繫方式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及與舉報辦理無關人員;嚴禁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舉報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時間;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應當迴避。

對於違反規定者,根據情節及其造成的後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對於違反規定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舉報應當實事求是。對於借舉報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主管部門正常工作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建設部發布的《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建法〔2002〕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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