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鄉鎮建設、村莊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建築業、市政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簡稱“五規五建三業”)的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二)負責中心城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負責冷水灘城區(含鳳凰園經濟開發區,下同)勘察、市政工程測量;指導全市縣城規劃、建制鎮規劃、村鎮規劃及其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研究制定城市發展規劃,承辦城鎮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的有關工作;參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初審報批和保護監督;負責中心城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各縣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三)負責中心城區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建築市場執法監察和已辦理規劃報建手續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執法監察,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負責中心城區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範圍內建築節能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執法監察,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縣(區)建築節能工作。
(五)指導全市小城鎮建設與管理。負責管理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區的建設;負責冷水灘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城市道路及附屬設施)建設與維護。
(六)負責中心城區雕塑的規劃、建設;參與、指導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審定報批及規劃、建設。
(七)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和管理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建築(含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建築、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貫徹執行工程建設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組織擬定全市具體實施辦法、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造價、標準定額的實施;調查和發布全市工程建設地方性材料季節調差規範性檔案。
(九)負責統一管理全市的建築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工程諮詢單位、招標投標代理機構、檢測試驗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規劃設計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審查、報批工作,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指導、監督城市綜合開發的竣工驗收。
(十一)負責制定全市勘察設計諮詢、裝飾裝修行業的發展與規劃,加強勘察設計、裝飾裝修行業的市場管理,組織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工作,提高建設工程設計水平;負責指導和擬定規劃建設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利用和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指導和管理技術引進工作,管理行業成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二)負責中心城區規劃區內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冷水灘城區規劃建設規費的收取與管理;負責全市建築行業和市本級市政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籌集和管理城市維護資金、建設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檢查督促各項資金使用情況;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財務管理、核算和內審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規劃建設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土建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規劃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規劃建設系統行業教育的發展規劃;指導和組織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負責全系統的行業統計並指導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日常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發展規劃;參與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年度計畫、行業技術改造計畫、利用外資計畫;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項目庫的建立及管理,按照基建程式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申報工作;綜合管理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財務預決算、社會集團購買力的審查和報批;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綜合統計工作;指導行業社會團體工作;檢查、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工作。
三、法規科技外事處
組織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和各項體制改革方案;編制立法規劃和計畫;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負責對外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對太陽能熱水器的安裝、維修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和組織科技成果的鑑定、轉化、推廣、運用。負責制定外事工作規章,編制年度外事工作計畫,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負責房地產業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負責房地產市場的分析、監測、預警和調控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屋產權產籍、危房鑑定工作;起草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遷、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五、住房改革和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建立、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六、住房保障建設計畫處
擬定城鎮住房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申報和安排國家廉租住房資金及其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申報、審核、備案和落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並監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負責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設、統計和報送工作,並督促指導各地做好相關工作。
七、住房保障政策指導處
研究起草城鎮住房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立和完善住房和保障體系;擬定起草城鎮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舉報、信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審計、審核工作。
八、住房保障管理處
指導並監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導並監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售)、覆核、退出等工作,指導並監督各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租金、銷售價格的審核工作。
原住房保障和物業管理處承擔的"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查、審批、申報工作;指導並監督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職責交由房地產市場監管處承擔。
九、城鄉規劃處
起草或擬訂城鄉發展戰略及城鎮規劃、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城鎮勘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群規劃、跨行政區城鎮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總體規劃綱要及城鎮各專項規劃的審查、報批;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列級及其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的相關工作;負責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和城鄉規劃設計、城市勘測、城市雕塑設計、施工單位及個人的資質認證,以及註冊城市規劃師的管理工作;承擔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及監督實施。
十、標準定額處
組織建立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體系,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制定並發布建設工程通用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編制並發布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用地指標,審查並發布專業建設工程標準定額並監督執行。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鑑定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監督管理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技術鑑定和行政調解;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認定和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一、建築市場監管處
擬訂建築業的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建築施工機械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商品混凝土、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企業、建設工程檢測機構的資質認證、審批或申報;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建築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擬訂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技術進步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對省外、國外入省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進行審查、註冊登記和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