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設立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民防局),為銀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

(一)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承接、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銀川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下放銀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下放事項。

(二)新增的職責。

1.負責老舊小區改造監管工作。

2.負責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特種行業節約用水的監管工作。

3.負責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監管工作。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工作。

2.強化全市用水安全監管工作。

3.加強物業服務管理體系、供熱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建設。

4.強化對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各類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增強公共服務能力,避免監管和服務缺位、失位。

(四)劃出的職責。

1.將房屋拆遷管理、規範拆遷行為的職責劃入市土地儲備局。

2.將《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3.將燃氣經營許可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4.將三級建築業企業資質認定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5.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6.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許可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7.將臨時占用或挖掘城市防洪排澇設施許可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8.將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核發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9.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0.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初審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1.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驗核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2.將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3.將警報設施拆除審批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4.將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5.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核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6.將防空地下室拆除、報廢審批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7.將因城市建設或特殊原因的需要有影響防空地下室安全行為的審批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18.將在防空地下室進行經營活動的審批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市場管理、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物業管理、供熱管理、人民防空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的工程建設規範及強制性標準;制定銀川市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規程,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城市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三)貫徹、執行國家住宅建設規範、標準,研究制定住宅產業發展的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和住宅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四)制定銀川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體系;監督、指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銷售及老舊小區和危房改造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對象的確定及保障形式。

(五)制定銀川市建設行業的產業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指導建設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擬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對建設行業行政執法進行監督。

(六)制定全市民防事業發展戰略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指導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和利用。

(七)負責城市供水、污水處理、燃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城市亮化等公用事業(市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排水、鐵路道口、防汛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八)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市政公用設施維護計畫的編制;負責城市建設相關項目的資金籌措、使用及管理;負責城市建設相關行業的統計工作。

(九)負責組織城市建設市政工程建設設計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參與其它工程建設設計方案、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監督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制定人防實施平戰結合發展規劃,指導開展平戰轉換和平戰結合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各類房屋的權屬登記,審查確認房屋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並對全市各類房屋的轉讓、抵押、租賃和房地產中介、擔保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全市新建商品房進行預(銷)售管理,登記備案商品房預(銷)售契約。

(十二)負責全市物業服務管理和供熱服務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住宅小區(包括零散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規範供用熱能行為。

(十三)負責直管公房的管理和維護,穩步推進直管公房的出售;負責全市公有住房的出售及全市住房貨幣化補貼分配;負責管理全市房改、物業專項維修、供熱保障統籌等有關資金,監管住房公積金。

(十四)建立商品住宅性能管理制度,推廣套用住宅建設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提高住宅產品的綜合質量;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十五)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場所和人民防空指揮自動化建設;在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時利用民防指揮場所為政府提供指揮平台;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監督檢查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和人口疏散基地建設;制定人防指揮人員、專業隊伍和民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畫。

(十六)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路建設;協調利用當地郵電、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

(十七)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審核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培育和規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市場。

(十八)依法對建築業企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誠信管理;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工程招投標(包括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施工現場管理;指導監督業主、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工程監理以及相關中介組織依法開展建築活動。

(十九)負責銀川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依法規範和管理房地產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供熱管理企業、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

(二十)建立房地產市場信用信息系統,負責信息收集、分析、發布工作,建立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體系,為制定房地產發展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二十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定額標準;組織制定銀川市建設工程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二十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頒布的工程建設抗震設計、施工規範及規定;組織實施既有建築(標誌性建築和古建築)的抗震加固工作。

(二十三)依法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建材質量、燃氣市場和市政基礎設施的職責;組織開展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並對各方責任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四)核定城市公共管網用戶用水定額和計畫;負責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特色行業用水及用水安全監管工作;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監管;審查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設計;推廣套用節水設施器具;承擔節水工程竣工驗收職責。

(二十五)擬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具體科技項目實施和成果推廣;組織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引進推廣和建設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二十六)組織開展牆體材料改革及建築節能、散裝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推廣套用;負責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管理。

(二十七)負責民防經費計畫、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民防系統國有資產和人防經費使用情況;依法對破壞人防各類設施的不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八)擬定人居建設規劃和都市景觀建設指導意見;加強與國際國內相關機構人居環境領域的合作與交流;鞏固中國人居環境獎、亞洲都市景觀獎創建成果;加大人居環境建設理念的宣傳教育,提升城市品位;研究擬定經營城市的相關政策;指導、監督城市基礎設施資產經營、管理。

(二十九)編制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職業資格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行業職工培訓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崗前教育、繼續教育等);制定住房和建設行業政策法規、節水用水、安全生產、防空防災等宣傳教育計畫和學習大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學會、協會工作;組織行業學術研究與交流。

(三十)實施人防與民防結合指揮系統信息平台建設;落實市委、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相關指令和任務,參與組織城市平時搶險救災、應急救援、突發事件的協調指揮;組織開展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編制各類應急預案。戰時職責按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一)監督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工程建設、物業供熱管理及民防等各類業務工作。

(三十二)負責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和本行業“兩新”組織黨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制定相關制度,完善監管體系和執法措施,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督管理。

(三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設6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監察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管理、信息安全、保密信訪、黨建扶貧、政務公開、紀檢監察、國有資產監管、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提案議案辦理、績效考核等工作;負責全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及執法監察工作,開展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進一步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和維護資金、住房保障和建設資金、民防經費及行業專項資金的計畫、使用和管理;承擔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流程再造設計及對流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的工作;組織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行業建設項目及維修改造預決算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和督查;監督管理住建系統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民防系統國有資產及民防經費使用情況。

(二)宜居住房保障處。

調研起草制定、宣傳貫徹執行社會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法規;承擔社會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並查處社會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信訪工作;負責制定、執行、組織實施全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發展及建設計畫;確定住房保障對象及保障方式,並實施保障;負責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的驗收、接管、分配等資產管理;監督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維修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負責宜居城市建設政策研究、組織協調人居創建日常工作。

(三)城鄉建設處。

負責擬定市政建設發展有關政策、法規;編制城市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前期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並組織審查;指導監管市政、公用工程招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工程以及項目竣工決算審查等工作;負責市政建設的監督、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有關城市建設、市政設施及市政工程建設投訴處理;負責城市防汛排澇工作;負責城市亮化工作。 (四)公用事業處。

負責擬定公用事業發展有關政策、法規;編制公用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公用行業(包括城市燃氣、供熱、物業、給水、排水、污水處理)的行業監督、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供熱改革的試點、推廣和套用工作;負責老舊小區改造監管工作;負責對公用行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和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有關公用行業方面的來信、來訪、議案、提案的辦復;負責對公用行業及市場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進行協調指導;進一步強化對全市用水安全的監管,特別是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特種行業節約用水的監管工作;加強物業服務管理體系、供熱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建設。

(四)行業監管處。

負責擬定建設行業、房地產、中介、租賃行業及市場方面的政策法規並貫徹執行;負責制定建設行業發展循環經濟政策和中長期規劃;承擔房地產、中介、租賃行業及市場方面的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房地產、中介、租賃行業及市場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進行協調指導;負責房地產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組織住宅基礎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究,擬定住宅產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和技術政策;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等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業各項資質及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建設行業的節能減排工作,包括牆體材料改革及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推廣套用、建築行業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推廣等;負責組織建築市場、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和舉報投訴、議案辦理工作;組織參與本地區發生的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及備案工作;負責本地區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進行房屋安全鑑定;負責建設行業信息、諮詢和項目申報、技術推廣、統計工作;負責建築行業“誠信銀川”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銀川市城市化工作;組織監督指導建設行業節能、節地、節材、節水工作。

(五)人防工程及指揮通信處。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法對城市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民防事業發展戰略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擬定並實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畫;監督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制定民防實施平戰結合發展規劃,指導開展平戰轉換和平戰結合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場所和人民防空指揮自動化建設;在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時利用民防指揮場所為政府提供指揮平台;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監督檢查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和人口疏散基地建設;負責制定民防指揮人員、專業隊伍和民眾防空組織的教育訓練計畫和訓練大綱;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路建設;協調利用當地郵電、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依法對破壞人防各類設施的不法行為進行查處;實施民防指揮系統信息平台建設;落實市委、市政府、市應急管理辦公室相關指令和任務,參與組織城市平時搶險救災、應急救援、突發事件的協調指揮;組織開展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編制各類應急預案。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行政編制46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民防局專職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23名,其中主管18名(綜合事務主管、組織人事主管、監察主管、政策法規主管、計畫財務主管、住房保障主管、宜居主管、公房主管、城鄉建設主管、公用事業主管、供熱物業主管、房地產行業管理主管、房地產市場主管、建築市場主管、質量安全主管、科技節能主管、人防工程主管、指揮通信主管),副主管5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工作需要具體設定)。

另核定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正科級),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後勤服務編制8名。

其他事項

1.將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市供熱物業管理辦公室、市住房保障中心、市房地產執法支隊5個事業單位調整為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2.將市建築行業管理處、市政工程管理處、市路燈管理處、市城市用水管理處、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市燃氣管理辦公室7個事業單位調整為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3.將市民防指揮信息保障中心、市人防執法監察隊2個事業單位調整為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4.將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1名全額預算事業編制連人帶編調整至行政審批服務局。

附則

(一)本規定由銀川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銀川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銀川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民防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現任領導

局長:陳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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