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共三十二條 ,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工業生產、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與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發、採石取土以及泥地裸露等活動和場所中地表鬆散顆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而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行業主管、屬地分工、公眾參與以及污染者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要求,明確管轄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目標和措施;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對管轄區域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查考核。

第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按下列分工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全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產生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與拆除、建築物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市政園林綠化、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專項規劃,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進行核准,規範處置行為。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運輸車輛未採取密閉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核發物料運輸車輛通行標識,限定車輛通行的路段和時間;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遺撒污染路面車輛的登記信息、行駛軌跡等信息。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與拆除、道路管養施工、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港口碼頭物料堆放與裝卸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實施物料運輸經營許可,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貨運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

市公路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國道、省道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與拆除、道路管養施工、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揚塵污染防治巡查工作。

(六)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工程建設與拆除、水工程建設用地、河道整治及河道管理範圍內(港口、碼頭管理範圍除外)的物料裝卸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採石取土等活動中物料堆放、裝卸以及儲備土地裸露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農業、林業、城鄉規劃、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環境保護等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 相關主管部門工作職責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從其調整。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本市重點揚塵污染排污單位,並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加強對重點揚塵污染源的監測、檢查,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重點揚塵污染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排放污染物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揚塵污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備,與環境保護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實施其他領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積極推廣使用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充分運用視頻監控系統開展揚塵污染動態監管以及違法行為信息收集。

第九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綜合運用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程監控等措施加強監管、嚴格執法,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揚塵污染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等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逐步組織開展城市揚塵來源調查採集工作,整合各領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建立相應的污染源資料庫,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路,實現數位化管理信息共享,對揚塵污染實行系統有效的監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實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資源化利用。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產生揚塵污染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並按規定列入誠信黑榜及時向社會公布;將揚塵污染治理不力的責任單位、治理黑點及其跟蹤處理情況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或者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

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並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採取責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並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工作。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本市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相關應急預案,作出應急回響。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普及揚塵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宣傳,普及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產生揚塵污染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揚塵污染防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治或者減少揚塵污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義務: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在工程施工承包契約和監理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監理單位的監理責任;按照契約約定檢查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並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組織相關單位依法開展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運輸、處置工作,辦理工程渣土、建築垃圾處置手續。督促施工單位與具備相應資質的貨物運輸經營主體和符合條件的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簽訂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運輸、處置協定或者對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實施專項委託。

(三)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義務:

(一)按照施工契約約定,具體承擔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配備相關管理人員,落實施工現場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檢查。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將工程概況、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清單、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本企業及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三)在項目施工前編制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計畫,明確揚塵控制目標、防治部位、控制措施,並專項使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四)按照契約約定與具備相應資質的貨物運輸經營主體和符合條件的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簽訂運輸、處置協定,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

(五)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並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管理協定,督促分包單位全面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築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契約的約定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範圍,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房屋裝飾裝修、道路和其他市政設施建設、建築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等建設工程)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裝卸物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三)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四)施工現場貯存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按照規定或者經批准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採取密閉、配備防塵降塵裝置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應當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排放;

(二)裝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車輛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不得超載,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

第十九條 物料堆放場所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裝卸物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二)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並不得超長、超高、超寬裝載。

運輸車輛應當經車輛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按有關規定安裝行駛、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分類運輸設備。

委託第三方運輸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貨物運輸經營主體。

第二十一條 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採用道路沖刷清洗、灑水壓塵作業,嚴格規範垃圾的處置方式,科學調整垃圾運輸、中轉時間,最佳化垃圾運輸路線,做到日清日運。

第二十二條 公共用地及其他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責任分工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一)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和河道管理範圍內的裸露地面,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二)單位用地範圍內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裸露地面,由業主共同負責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各類活動和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操作,按照《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綜合防治技術政策》《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有關技術要求、規範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有關規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單位未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裝卸揚塵污染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有關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人事任免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二)揚塵污染監督管理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進行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存在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及其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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