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背景
同治十年(1871)沙俄乘中亞浩罕國軍官阿古柏(約1825―1877)侵占中國新疆烏魯木齊並向東亞進犯之際,出兵侵占了伊犁地區。清政府與之多次交涉,沙俄拒不撤兵。光緒元年,清政府任命陝甘總督左宗棠為欽差大臣督辦新疆軍務。三年左宗棠進軍新疆,當年十二月擊平阿古柏,收復了除沙俄侵占的伊犁地區以外的全部新疆國土,粉碎了俄、英通過支持和利用阿古柏變南疆為其殖民地的陰謀。這時,清政府任命崇厚為出使俄國頭等欽差大臣,赴沙俄京城談判收復伊犁事宜。中俄談判從五年正月上旬開始,歷時近9個月。八月十七日(10月2日)崇厚在沙俄脅迫下,未經清政府允許,擅自與沙俄在黑海之濱的里瓦吉亞簽訂了《交收伊犁條約》(即《里瓦吉亞條約》)。按約中國僅收回伊犁河上游谷地,劃失伊犁西部、南部及南疆、北疆邊境土地甚多,此外還要償付“兵費”500萬盧布(約合中國白銀280萬兩)。這顯然是一個喪權辱國的條約,朝野紛紛反對。在全國輿論壓力下,清廷不予批准。並於十二月十六日將崇厚革職治罪。六年正月初十改派駐英公使曾紀澤赴俄修訂崇約;同時命令左宗棠統籌部署新疆南北兩路邊防事宜,以備談判破裂後,武力收復伊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2月24日),曾紀澤與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爾斯和布策簽訂了《中俄伊犁條約》和《改定陸路通商章程》 。《中俄伊犁條約》當時稱《改訂條約》,又因簽約地點在彼得堡,亦稱《彼得堡條約》。
1871年(清同治十年)6、7月間,沙俄乘中亞浩罕汗國首領阿古柏入侵天山南麓之機,以協助“防亂”和“護僑”為名出兵強占中國伊犁地區。1878年(清光緒四年)11月,清政府派欽差大臣崇厚赴俄交涉歸還伊犁問題。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脅迫下在克里木半島擅自與沙俄簽訂《里瓦吉亞條約》和《陸路通商章程》等檔案,其中規定:中國收回伊犁9城,但須將伊犁西部和爾郭斯河以西、伊犁南部特克斯河流域和塔爾巴哈台地區齋桑泊以東的領土割與沙俄;擴大俄商與中國陸路貿易路線,沙俄在蒙古、新疆貿易概行免稅;俄國在嘉峪關、烏魯木齊等7處增設領事;中國賠償軍費500萬銀盧布(合白銀280萬兩)。上述規定嚴重損害了中國權益,遭到國內朝野強烈反對,清政府也拒絕批准,並將崇厚革職問罪。
1881年2月24日,曾紀澤在沙俄的逼迫下,簽訂了中俄《伊犁條約》及《改訂陸路通商章程》,代替崇厚簽訂的條約、章程。根據這兩個條約,中國雖然收回伊犁和不再割讓帖克斯河流域,但霍爾果斯河以西地區卻被沙俄占去;對俄賠款增至900萬盧布(合銀500多萬兩);沙俄在嘉峪關、吐魯番增設領事;俄商在天山南、北兩路各城貿易“暫不納稅”,在蒙古免稅貿易,俄貨由陸路運至嘉峪關者,照天津辦法減稅三分之一;伊犁居民“或願遷居俄國入俄國籍者,均聽其便”,(沙俄侵略者利用這一條款,自1881—1884年擄去中國邊民10萬多人)。此外,條約還規定:“自奎峒山過黑伊爾特計河至薩烏爾領畫一直線,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線與舊界之間酌定新界”。
主要內容
《伊犁條約》共20條,主要內容是:一、沙俄歸還被其強占的中國伊犁地區,而仍割去伊犁西部 霍爾里斯河以西、伊犁河南北兩岸的原屬中國的大片領土。齋桑湖迤東一帶中俄邊界“有不妥之處”,要兩國派員“勘改”。所有尚未設界碑的中俄各段邊界都要派員“勘定,安設界碑”,為沙俄進一步侵占中國領土製造了依據。中國收回伊犁和特克斯河流域等領土,但和爾郭斯河(霍爾果斯河)以西原屬中國的領土劃歸俄國所有。
二、賠款增至900萬盧布(合509萬兩白銀),限兩年內償清。中國賠償沙俄“代收代守”伊犁兵費及補恤俄商損失費由500萬銀盧布增至900萬銀盧布(合白銀500萬兩)。
三、俄商在新疆各地貿易,改“均不納費”為“暫不納稅”。喀什噶爾(今新疆喀什)和塔爾巴哈台(今新疆塔城)的兩國邊界另議界約。
四、俄商只能到嘉峪關,免去到西安、漢口通商,僅許於肅州(甘肅嘉峪關市)和吐魯番兩地增設領事。俄國在肅州(今甘肅酒泉)和吐魯番增設領事。
五、伊犁居民“願遷居俄國入俄籍者,均聽其便”。這就為沙俄武力逼迫中國各族居民遷入俄境的罪行獲得了根據。這個條約和 《里瓦吉亞條約》相比,除賠款增加了400萬 盧布外,在界務和商務方面,中國都爭回了一些主權。但它仍是一個俄國通過武力威脅和外交訛 詐逼使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嚴重地損害了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完整,給西北邊務、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極大的惡果。俄國“代守”伊犁10年中,為沙皇效力之華人,清政府“均免究治,免追財產”,有願入俄籍者,應聽其便;俄人在伊犁置有田地者,“仍準照舊管業”。
條約影響
《中俄伊犁條約》簽訂後,沙俄又根據該約中關於修改南、北疆邊界的原則規定,於光緒八年到十年強迫清政府訂立了伊犁界約、 喀什噶爾界約、 科塔界約、塔爾巴哈台西南界約和中俄續勘喀什噶爾界約等5個勘界議定書,分段重新勘定了中俄西段邊界。沙俄通過中俄伊犁條約和上述這些勘界議定書,共割占了塔城東北和 伊犁、喀什噶爾以西約7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名稱 | 簽訂時間 | 主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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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 | 1842年8月29日 | 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割讓香港等。 |
《望廈條約》 | 1844年7月3日 | 美國取得《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擴大領事裁判權等。 |
《黃浦條約》 | 1844年10月24日 | 法國除取得英、美在中國的特權外,取消對天主教的禁令等。 |
《天津條約》 | 1858年6月26日 | 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增開南京、台南、等九個通商口岸等。 |
《北京條約》 | 1860年11月2日 | 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領土等。 |
《璦琿條約》 | 1858年5月 | 割讓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等。 |
《伊犁條約》 | 1881年2月24日 | 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並將兵費增為九百萬盧布等。 |
《煙臺條約》 | 1876年9月13日 | 英國可經印度、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等。 |
《中法新約》 | 1885年6月9日 | 承認法在越的特權,法國退出台灣、澎湖等。 |
《馬關條約》 | 1895年4月17日 | 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日本強占台灣和遼東半島等。 |
《辛丑條約》 | 1901年9月7日 | 賠款九億八千多萬兩,將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等。 |
各時期的條約
各個時期的簽署的條約的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