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現代西方研究伊斯蘭法制史的名著之一。
原著為英文。英國學者諾爾曼·庫爾森(N.J.Coulson)著。內容分3部分。第一部分,以分析《古蘭經》立法為開端,概述了伊斯蘭教法自古代阿拉伯部落習慣開始,歷經四代哈里發時期、伍麥葉時期、阿拔斯前半期,直至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和“古典”教法理論體系形成的歷程。第二部分,以10世紀為起點,評述了中世紀伊斯蘭教法的理論和司法實踐,教法的統一性和紛繁性,介紹了各教派的法律學說,分析了國家政權與神聖法律、伊斯蘭社會與神聖法律的相互關係。第三部分,以19世紀歐洲殖民者入侵伊斯蘭國家為上限,評述了近現代伊斯蘭教法,包括外來法對伊斯蘭教法的影響,教法傳統的繼承與改革等。該書立論嚴謹、條理清晰、文字簡明易懂,為研究伊斯蘭法制史的基礎著作,有重要參考價值,在西方英語國家中尤為流行,為英美等大學文科的參考書之一。該書初版於1964年、1971年重印,1978年出版通俗本。有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
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是阿拉伯半島社會經濟、政治和宗教發展演變的必然產物。6世紀末至7世紀初,阿拉伯半島正處在原始氏族部落解體、階級社會形成的大變革時期。半島由於自然環境的差別,社會經濟、政治發展極不平衡。居民主要是以遊牧為生的貝都因人,逐水草而居,分成許多氏族部落,各氏族部落各據一方,彼此之間經常為爭奪牧場、水源、土地而發生戰爭,血親復仇盛行。連年戰爭使社會動盪,生產停滯,氏族內部階級分化加劇,部落貴族應運而生,他們占有大量綠洲和草地,擁有許多奴隸和牲畜,而大批遊牧民瀕於破產。半島沿紅海海岸的希賈茲(漢志)地區,自古就是東、西方貿易的重要商業要道。坐落在古商道南北交通中心的麥加,因受過境貿易之利發展為繁榮的商業城鎮。麥加古萊什部落的商業貴族執掌著多神崇拜的中心克爾白神殿的管理大權,每年從克爾白祭祀廟會的集市貿易中,謀取巨額收入,壟斷了麥加的商業貿易。城鎮中的商業貴族夥同遊牧部落的貴族,通過經營商隊、販賣奴隸、放高利貸等手段,牟取暴利,對城鎮貧民和農牧民進行高利貸盤剝,大批中小商人破產,淪為商業貴族的債務人,造成階級對立加劇,社會經濟危機四起。
教法來源
《古蘭經》——除制定宗教禮儀,規定穆斯林的義務外,還對殺人抵償、戰爭、戰俘、飲食、婚姻、借貸、釋奴、財產繼承以及道德規範等都作了原則規定,由於《古蘭經》被認為是安拉的啟示,其規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認為伊斯蘭教法的主要來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學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據。
聖訓——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認的門弟子言行的總稱,是對《古蘭經》有關律例的原則規定的解釋和補充。因此,絕大多數教派都將公認的聖訓作為僅次於《古蘭經》的立法依據之一。模擬——隨著伊斯蘭教的廣泛傳播和阿拉伯帝國疆域的迅速擴大,經、訓明文規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決穆斯林社會政治、經濟、宗教等方面出現的新問題,於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學者和司法者)對所遇到的新問題,首先根據經、訓原則進行處理,在找不到合適的經、訓依據時,便把所遇到的問題同經、訓中與其相類似的條文或案例加以比較,進行邏輯推論,制定新的法例,稱為“模擬”。
公議——又譯“簽議”,原指伊斯蘭社會全體一致同意的意見。早期的公議一般是指哈里發處理案件、解決重大問題時,通過集體協商所作出的決議,後來發展為將教法學家根據經、訓精神創製律例時的一致意見,也稱為公議。各教派對公議的含義和參與公議的人的資格雖有各種不同見解,但多數派別認為公議也是制訂法例的一項依據。什葉派中的十二伊瑪目派、伊斯瑪儀派等認為先知之後,伊瑪目的裁決高於一切,不承認其它人的公議。認為在最後一位伊瑪目隱遁後,教法學會則可依據經、訓和伊瑪目的言論解釋和創製新的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