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記管理警示制度

(三)應紀檢、監察、司法機關、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限制企業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人工上,人工下或自動下,註冊部門負責) (四)應企業主管部門(出資人)或股東會(合伙人)要求的,限制企業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人工上,人工下或自動下,註冊部門負責) (八)被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自動上、人工下,監管部門負責)

企業登記管理警示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部門之間和上下級之間的聯動監管,提高企業監管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登記管理警示分為三個等級,即一級警示、二級警示、三級警示。
一級警示為提示性警示,註冊部門(含企業註冊、外資企業註冊部門,下同)在辦理登記業務時重點審查,但不對企業的登記行為進行限制。
二級警示為部分限制性警示,註冊部門根據警示的內容,在企業申請登記業務時有針對性的對一項或若干項的變更登記進行限制。
三級警示為完全限制性警示,註冊部門根據警示的內容,對企業申請的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進行限制。
監管部門及工商所(分局)辦理年檢時,對警示行為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一級警示管理:
(一)股東(合伙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未盡清算義務,或已註銷但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自動上,人工下,註冊部門負責)
(二)所投資的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盡清算義務的;(自動上下,人工下,註冊部門負責)
(三)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變更後,所投資企業尚未辦理股東(合伙人)名稱或姓名變更的;(自動上,人工下,註冊部門負責)
(四)投訴、舉報內容涉及企業內部糾紛需要註冊時重點關注的;(人工上下,註冊部門負責)
(五)登記中缺少材料承諾後補的;(人工上下,註冊部門負責)
(六)營業執照經營期限屆滿前1個月的;(自動上下)
(七)被責令限期改正尚未逾期的;(自動上下,人工上下,監管部門負責)
(八)企業提交的章程等登記材料中有需要特別關注事項的。(人工上下,註冊部門負責)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二級警示管理:
(一)註冊資本分期到位的企業未按期出資的,限制辦理註冊資本增資變更登記;(自動上下)
(二)法院凍結企業股東(出資人)的股權(投資)的,應其要求限制被凍結股權(投資)的股東(出資人)的變更登記;(人工上,人工下或自動下,註冊部門負責)
(三)應紀檢、監察、司法機關、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限制企業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人工上,人工下或自動下,註冊部門負責)
(四)應企業主管部門(出資人)或股東會(合伙人)要求的,限制企業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人工上,人工下或自動下,註冊部門負責)
(五)企業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限制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自動上下,人工下,註冊部門負責)
(六)查無下落的企業,限制辦理除住所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登記。(自動上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三級警示管理:
(一)涉嫌違法違規,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處理結案的,限制辦理註銷登記。辦案部門認為需要進一步限制有關事項變更登記的,應在警示中明確限制變更登記的事項;(限制註銷登記自動上下,限制變更登記人工上下,辦案部門負責)
(二)被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產或裁判解散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和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分公司設立的備案;(人工上,自動下,監管部門負責)
(三)被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和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分公司設立的備案;(人工上,自動下,監管部門負責)
(四)已進入清算程式或辦理清算組備案手續,尚未辦理註銷登記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和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分公司設立的備案;(自動上下,或工商所人工上)
(五)分支機構隸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登記機關撤銷、撤回設立登記的,限制該分支機構辦理變更登記;(自動上下)
(六)被政府相關部門吊銷、撤銷專項許可或前置許可期限屆滿,未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註銷手續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核減經營範圍變更除外)和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分公司設立的備案;(自動上,人工上下,監管部門負責)
(七)逾期未申報年檢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自動上下)
(八)被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自動上、人工下,監管部門負責)
(九)營業期限屆滿,限制辦理變更登記;(自動上下)
(十)外國地區企業常駐機構駐在期限屆滿,限制辦理變更登記。(自動上下)

第六條

企業警示的實施與管理,由企業登記機關各職能部門和工商所(分局)依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

第七條

自動上下的警示,由系統根據相關業務自動生成。
一、二級警示人工上下的,可由責任部門經辦人直接實施;三級警示人工上下的,應報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認為需要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批的,應呈報審批。
人工實施或解除警示時,經辦人員對警示條款要適用準確,警示原因要填寫(錄入)具體完整,並保留相關證據。

第八條

工商所(分局)在對轄區內市場主體進行監督管理時,發現企業已停止經營,並提交了解散事由出現的檔案,若企業登記機關未實施警示管理的,工商所(分局)可以實施相應的警示管理。對檢查中需要限期改正的或查無下落的企業,應將檢查結果錄入經濟戶口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警示。

第九條

警示事由已改正或消除的,警示實施部門(含工商所[分局],下同)應當及時解除相關警示。
自動下的警示需要人工解除的,由相關業務部門按照本制度第七條第二、三款的規定解除。

第十條

註冊部門在辦理業務時涉及三級警示第(一)、(八)項的,認為相關業務部門警示的事項不影響辦理此次變更登記的,可由註冊部門經辦人提出擬辦意見,報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局長批准臨時解除警示。
註冊部門辦理業務時涉及三級警示第(二)、(三)、(四)、(六)項的,認為企業所變更事項有充足理由,且不影響企業清算的,可由註冊部門經辦人提出擬辦意見,報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局長批准臨時解除警示。
註冊部門辦理業務時涉及三級警示第(九)、(十)項的,若企業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經營期限變更登記的,可以解除警示。

第十一條

企業、外資、個體私營監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能分工,年檢時對警示企業的相關行為重點審查、區別情況、酌情處理:
(一)對一級警示行為涉及企業應履行相關義務的,可督促、告知企業履行義務;
(二)對二級警示第(一)項行為,應視出資監管情況決定是否辦理年檢;
(三)對二級警示第(二)至(五)項行為、三級警示第(四)項行為,依法辦理年檢;
(四)對二級警示第(六)項行為,應督促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五)對三級警示第(一)、(八)項行為,年檢經辦人應當在了解案件查辦、違法行為查糾情況的基礎上,提出擬辦意見,報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局長審批決定是否予以辦理年檢。
(六)對三級警示第(二)、(三)、(六)項行為,公司制企業已進行清算組備案、非公司制企業主動提交了解散事由出現的檔案的,可以依法辦理年檢;未辦理清算組備案的,暫不予辦理年檢,責令其辦理清算組備案。
(七)對三級警示第(五)項行為不予辦理年檢,責令其限期辦理註銷登記。
(八)對三級警示第(七)至(十)項行為,警示事由已改正、消除的,解除警示後方可予以辦理年檢。對未糾正違法行為或未辦理營業期限(駐在期限)變更登記和清算組備案(公司制企業)的三級警示第(八)、(九)、(十)項行為,不予辦理年檢。

第十二條

企業、外資、個體私營監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能分工,與工商所(分局)密切配合,對三級警示中第(三)、(八)、 (九)、(十)項行為進行實地檢查,依法查糾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警示管理由系統自動建立電子台帳。警示管理的編號規則為:A工商B字C第D號,其中A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簡稱,B指業務部門簡稱,C指年份,D指當年度警示順序號。
手工實施警示管理的,經辦的業務部門應建立警示書式審批材料和證據的管理制度,並將相關材料上傳至資料庫保存。

第十四條

異地遷入的市場主體其警示管理按警示內容由遷入局對應的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全省各級工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實施或解除企業登記管理警示,不得擅自向市場主體發布上述有關信息。對因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將按照《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行政錯案責任追究規定(試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應當解除警示而故意不解除,給當事人帶來不便的,上級機關應當通報批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行政過錯責任,並在一定時間內關閉有關人員實施警示的許可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