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是為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提出的指導性意見。 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印發並實施。

政策全文

《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式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信息是社會信用信息重要組成部分。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有利於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高司法公信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勵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

(二)基本原則

——堅持合法性。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實施。

——堅持信息共享。破除各地區各部門之間以及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信用信息壁壘,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

——堅持聯合懲戒。各地區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

——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聯動。各級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同時發揮各方面力量,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治理,實現政府主導與社會聯動的有效融合。

(三)建設目標。到2018年,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顯著增強,執行聯動體制便捷、順暢、高效運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更加科學、完善,失信被執行人界定與信息管理、推送、公開、禁止、撤銷等合法高效、準確及時。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各類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有效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執行難問題基本解決,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

二、加強聯合懲戒

(一)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1.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參股、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審慎性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2.發行債券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3.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4.股權激勵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畫;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協助終止其行權資格。

5.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審核的參考。

6.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審批登記的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

7.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政府採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

(二)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1.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2.獲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請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作為其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三)任職資格限制

1.擔任國企高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股權方派出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式依法免去其職務。

2.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3.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

5.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6.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將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及黨員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7.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四)準入資格限制

1.海關認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失信被執行人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2.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從事藥品、食品安全行業從嚴審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行業;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上述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式要求予以變更。

3.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將房地產、建築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築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其企業資質作出限制。

(五)榮譽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將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況作為評選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條件,作為文明城市測評的指標內容。有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取得的文明單位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參加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獲得的道德模範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律師身份信息、律師事務所登記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為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

3.授信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要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要從嚴審核。

(六)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1.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不動產登記情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購買或取得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土地、礦產等不動產資源開發利用,參與國有企業資產、國家資產等國有產權交易。

2.使用國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使用國有林地項目;限制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草原征占用項目;限制其申報承擔國家草原保護建設項目。

4.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山嶺、荒地、灘涂等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項目以及重點自然資源保護建設項目。

(七)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1.乘坐火車、飛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住宿賓館飯店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高消費旅遊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遊,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遊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遊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遊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4.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5.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6.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八)協助查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及車輛信息,協助查封、扣押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協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

(九)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並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懲戒力度

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

(十一)鼓勵其他方面限制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使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三、加強信息公開與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開

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並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二)納入政府政務公開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要求,將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信息列入政務公開事項,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依據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依法開展。

(三)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區各部門之間要進一步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信息共享,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金融、稅務、工商、安全監管、證券、科技等部門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四)共享體制機制建設

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信息共享體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與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金融機構、社會組織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社會信用檔案制度,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重要信用評價指標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四、完善相關制度機制

(一)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進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套用,整合完善現有法院信息化系統,實現網路化查找被執行人和控制財產的執行工作機制。要通過政務網、專網等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商、交通運輸、農業、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外匯管理等政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銀聯、網際網路企業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網路連線,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及土地、房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路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套用。

2.拓展執行查控措施。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拓展對被告和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律師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制度、公告懸賞制度、審計調查制度等財產查控制度。

3.完善遠程執行指揮系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要建立執行指揮中心和遠程指揮系統,實現四級法院執行指揮系統聯網運行。建立上下一體、內外聯動、規範高效、反應快捷的執行指揮工作體制機制。建立四級法院統一的網路化執行辦案平台、公開平台和案件流程節點管理平台。

(二)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1.完善名單納入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執行案件的辦理許可權,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決定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2.確保名單信息準確規範。人民法院要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準確規範。

3.風險提示與救濟。在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前,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風險提示通知。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名單錯誤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糾正,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銷;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被執行人對駁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失信名單退出。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定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內禁止或撤銷其失信名單信息。禁止、撤銷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給已推送單位。

5.懲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單被依法禁止、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確需繼續保留對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並明確繼續保留的期限。

6.責任追究。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應當納入而不納入、違法納入以及不按規定禁止、撤銷失信名單等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進一步完善黨政機關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制度

1.進一步加強協助執行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抓好落實工作。各級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要制定具體的工作機制、程式,明確各協助執行單位的具體職責。強化協助執行工作考核與問責,組織人事、政法等部門要建立協助執行定期聯合通報機制,對協助執行不力的單位予以通報和追責。

2.嚴格落實執行工作綜治考核責任。將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情況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中的有關要求。

3.強化對黨政機關干擾執行的責任追究。黨政機關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並將落實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範圍。堅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對有關部門及領導幹部干預執行、阻擾執行、不配合執行工作的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將其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要確定專門機構、專業人員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各項任務落實情況,並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強化問責。負有信息共享、聯合懲戒職責的部門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確定責任部門,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措施在2016年年底前落實到位。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聯合懲戒系統的對接,通過網路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反饋懲戒情況。同時要加快懲戒軟體開發使用進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單位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

(二)強化工作保障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關於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要求,強化執行機構的職能作用,配齊配強執行隊伍,大力推進執行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加快推進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系統與執行指揮系統的軟硬體建設,加快推進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加快推進各信息共享單位、聯合懲戒單位的信息傳輸專線、存儲設備等硬體建設和軟體開發,加強人才、資金、設備、技術等方面的保障。

(三)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加快推進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立改廢釋工作,及時將加強執行工作、推進執行聯動、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加強聯合懲戒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確保法律規範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

(四)加大宣傳力度

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信用懲戒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監督和輿論引導作用。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形成輿論壓力,擴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影響力和警示力。

內容解讀

解讀1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解決執行難、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現有聯合懲戒機制的需要。《意見》出台的背景、主要內容和亮點是什麼?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

記者:黨的十八大以來,法院執行工作不斷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取得了哪些成績,還存在什麼不足?

劉貴祥: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又是司法的最後一個環節,是勝訴當事人實現權益的最終保障,對於維護法律權威、實現公平正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但一直以來,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嚴重妨礙了執行工作,是長期制約執行工作發展的“老大難”問題。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加大對不守信用、不講誠信行為的打擊力度,但全國法院執行案件逐年增多,2015年達到了460多萬件,“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其中有大量案件存在規避執行現象,且手段不斷翻新,打擊難度越來越大。僅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單打獨鬥,繼續沿用拘留、罰款等傳統打擊手段,已經很難滿足實際需求,各部門必須聯合起來,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建立了對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的聯合懲戒機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截至今年8月31日,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155萬餘次、乘坐飛機470萬餘次;全國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總計66954人次。大量被執行人懾於威力而主動履行義務,一大批案件得到執結,“執行難”得到有效緩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得到彰顯。

在取得上述成績的同時,聯合懲戒機制的一些欠缺也顯現出來。一是機制的系統性、協同性、規範性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二是聯合懲戒工作的常態化運行還沒有健全;三是懲戒領域範圍需要進一步拓展;四是懲戒措施的具體實現方式也要進一步完善。在這一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列為重要改革舉措,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落實。

記者:《意見》提出加強聯合懲戒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劉貴祥:《意見》緊緊圍繞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這一核心,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意見》分總體要求、加強聯合懲戒、加強信息公開與共享、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和加強組織領導共五部分60條。

加強聯合懲戒部分為《意見》的核心內容,具體包括:1.對失信被執行人入黨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意見》規定了擔任國企高管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以及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限制。2.特定行業準入資格限制。《意見》規定了海關認證限制,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從事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3.榮譽和授信限制。《意見》規定了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律師和律所榮譽限制,授信限制。4.特殊市場交易限制。《意見》規定了從事不動產、國有資產交易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利用草原和其他國有自然資源限制。5.政府支持或補貼方面限制。《意見》規定了獲取政府補貼限制和獲得政策支持限制。6.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限制。《意見》規定了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限制、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股權激勵限制、設立社會組織限制,以及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7.高消費限制。《意見》規定了乘坐火車、飛機限制,住宿星級酒店限制,高消費旅遊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8.出境限制。《意見》規定了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及車輛信息,協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被執行人出境。9.加強日常監管檢查。《意見》規定了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並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行政監管措施。10.加大刑事懲戒力度。《意見》要求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11.鼓勵其他方面的限制。《意見》規定了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使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記者:《意見》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門出台的信用懲戒規定相比,有哪些不同?將發揮怎樣的作用?

劉貴祥:《意見》是目前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聯合懲戒失信方面的檔案。《意見》每一項懲戒措施中包含一個或多個具體的懲戒措施,實際聯合懲戒措施多達100餘項。涉及到的領域非常廣泛,涵蓋了國家管理和市場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每項懲戒措施都極具威懾性。其中,對失信被執行人招錄(聘)為公務人員、入黨、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與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從嚴治黨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檔案首次明確規定對失信者實施此方面的限制,是民眾滿意、社會認同的規定。此外,《意見》還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聯合懲戒工作涉及到的中央主管部門或行業監管單位就有40餘家。

為了增強《意見》的實操性,便於落實,《意見》專門規定了懲戒措施的落實途徑。一是要求各聯合懲戒單位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聯合懲戒系統對接,通過網路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反饋懲戒情況。同時要加快懲戒軟體開發進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進行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二是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制度,形成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要確定專門機構、專業人員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各項任務落實情況並向社會信用建設部際聯席會報告。三是要求各負有信息共享、聯合懲戒職責的部門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確定責任部門,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措施2016年年底前落實到位。

《意見》將加強聯合懲戒與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保障有效融合。《意見》將堅持合法性原則作為首要原則,要求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實施。《意見》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中,專節規定了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要求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決定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人民法院要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準確規範;依法保障被執行人的救濟權;失信名單被依法禁止、撤銷的要及時解除聯合懲戒措施。

解讀2

中辦、國辦近日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成為我國懲戒失信工作的綱領性檔案,將有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最大限度擠壓“老賴”活動空間讓其“處處受限”,增強法院執行查控能力破解執行“老大難”……意見公布後,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梳理出意見的五大看點。

看點一:是否“失信”將成入黨、入伍、公務員錄取重要參考

記者梳理髮現,此次發布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包含具體措施多達100餘項。

在任職資格限制方面,意見明確,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意見提出,將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及黨員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此外,失信被執行人在擔任國企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高管、社會組織負責人等方面都將受限。

“對失信被執行人錄(聘)為公務人員、入黨、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與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從嚴治黨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檔案首次明確規定對失信者實施此方面的限制。”劉貴祥說。

看點二:全面懲戒措施讓老賴“處處受限”

除了在入黨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意見與此前出台的規定相比還新增了對失信被執行人授予多種榮譽、從事特定行業及項目等方面的懲戒措施。

“這份意見是目前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聯合懲戒失信方面的檔案。涉及的領域涵蓋了國家管理和市場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每項懲戒措施都極具威懾性。”劉貴祥說。

意見明確,將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況作為評選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條件,作為文明城市測評的指標內容。

有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取得的文明單位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參加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獲得的道德模範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

意見還提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方面,意見再次明確了乘坐火車、飛機、住宿星級酒店、高消費旅遊、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以及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方面的限制措施。

意見同時強調,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

看點三:確保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

劉貴祥介紹說,為了增強意見的實操性,意見專門規定了懲戒措施的落實途徑。

“信息公開與共享既是實現聯合懲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聯合懲戒的措施之一,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劉貴祥說,意見規定了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信息列入政務公開事項。要打破信息壁壘,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建立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記者在意見中看到,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聯合懲戒系統的對接,通過網路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反饋懲戒情況。

據了解,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了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和查詢功能,平台目前已歸集公共信用信息近5億條。

意見還提出,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加快懲戒軟體開發進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在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程式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進行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

“完善黨政機關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制度,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意義重大。”劉貴祥說,“意見規定了加強協助執行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工作綜治考核責任和強化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干擾執行的責任追究三項具體內容。要求制定具體的工作機制、程式,明確各協助執行單位的具體職責。”

看點四:強調增強法院執行查控能力

“人民法院的執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認定的前提和基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必須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劉貴祥說。

他介紹說,意見規定了加快推進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建設、拓展執行查控措施和完善遠程執行指揮系統三項具體內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套用,整合完善現有法院信息化系統,實現網路化查找被執行人、查找控制財產的執行工作機制。

意見提出,要通過政務網、專網等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建、工商、交通、農業、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外匯管理等政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銀聯、網際網路企業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網路連線,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及土地、房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路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套用。

在拓展執行查控措施方面,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拓展對被告和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律師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制度、公告懸賞制度、審計調查制度等財產查控制度。

看點五:注重保障被執行人合法權利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劉貴祥說,“失信被執行人一經認定,對當事人影響巨大,必須依法、慎重認定,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範,並賦予當事人救濟權。”

為依法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意見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範,明確對被執行人的風險提示與救濟以及失信名單的退出和懲戒措施的解除機制。

“如果認為有問題的,可以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有關法院必須在三日內做出審查。審查如果沒有支持失信被執行人的異議,那么他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劉貴祥說。

意見同時規定,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定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人民法院要在三日內禁止或撤銷名單信息。失信名單被依法禁止、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

解讀3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加快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這一全方位的懲戒機制將使得“老賴”們評先受獎從業“處處受限”。

意見規定11類37項懲戒措施

意見提出,到2018年,法院執行工作能力顯著增強,執行聯動體制便捷、順暢、高效運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更加科學、完善,失信被執行人的界定與信息的管理、推送、公開、禁止、撤銷等合法高效、準確及時。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各類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

意見規定了11類37項懲戒措施,包括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準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出境限制、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加大刑事懲戒力度等。

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意見規定,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並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建、財政、金融、稅務、工商、安全監管、證券、科技等部門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完善名單的納入制度,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範,明確風險提示與救濟、失信名單退出、懲戒措施解除以及責任追究等。進一步完善黨政機關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制度,加強協助執行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工作綜治考核責任,明確黨政機關干擾執行的責任追究。

意見同時提出,要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信用懲戒的宣傳力度,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形成輿論壓力,擴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影響力和警示力。

聯合懲戒“老賴”都有哪些招?

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發行債券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股權激勵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畫。

●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審核的參考。

●設立社會組織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

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獲取政府補貼限制。

●獲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請時,否為失信被執行人作為其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任職資格限制

●擔任國企高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

●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將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以及黨員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準入資格限制

●海關認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失信被執行人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

●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行業。

●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將房地產、建築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築市場信用檔案。

榮譽和授信限制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授信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要從嚴審核。

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乘坐火車、飛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住宿賓館飯店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高消費旅遊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遊;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遊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遊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以上措施為摘錄)

■ 看點

1 是否失信將成入黨入伍參考

記者梳理髮現,此次發布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包含具體措施多達100餘項。

在任職資格限制方面,意見明確,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意見提出,將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及黨員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對失信被執行人錄(聘)為公務人員、入黨、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與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從嚴治黨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檔案首次明確規定對失信者實施此方面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說。

2 年底各單位將聯網懲戒系統

劉貴祥介紹說,為了增強意見的實操性,意見專門規定了懲戒措施的落實途徑。

“信息公開與共享既是實現聯合懲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聯合懲戒的措施之一,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劉貴祥說,意見規定了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信息列入政務公開事項。要打破信息壁壘,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建立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記者在意見中看到,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聯合懲戒系統的對接,通過網路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反饋懲戒情況。

據了解,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了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和查詢功能,平台目前已歸集公共信用信息近5億條。

意見還提出,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加快懲戒軟體開發進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在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程式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進行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

3 法院執行查控措施能力提高

“法院的執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認定的前提和基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必須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劉貴祥說。

他介紹說,意見規定了加快推進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建設、拓展執行查控措施和完善遠程執行指揮系統三項具體內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套用,整合完善現有法院信息化系統,實現網路化查找被執行人、查找控制財產的執行工作機制。

意見提出,要通過政務網、專網等實現法院執行查控網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建、工商、交通、農業、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外匯管理等政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銀聯、網際網路企業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網路連線,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及土地、房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路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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