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安全生產事故警示制度

《柳州市安全生產事故警示制度》,是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1年12月23日頒布的。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柳州市安全生產事故警示制度》的通知
柳政辦〔2011〕23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有關委、辦、局,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安全生產事故警示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柳州市安全生產事故警示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問責,努力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本市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產監管或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確定崗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督促轄區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並接受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事故警示包括警示通報、約見警示和黃牌警誡三種形式。其中警示通報由市安委辦負責具體實施;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領導以及負有安全監管或者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見警示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委託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對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見警示或黃牌警誡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警示通報

第七條 各縣、區(市管開發區)轄區內發生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由市安委辦負責警示通報:
(一)當月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事故的;
(二)當月內連續重複發生同一性質死亡事故的;
(三)季度內發生各類事故死亡人數超市政府下達指標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經舉報查實的;
(五)發生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八條 事故達到警示通報情形的,市安委辦須及時進行警示通報,並將警示通報情況報上一級安委辦,同時抄報市委辦。
第九條 被警示通報縣、區(市管開發區)和單位接到警示通報後,必須立即研究落實,提出整改措施,並在10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下發警示通報的部門。

第三章 約見警示和黃牌警誡

第十條 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約見警示的範圍:
(一)下級人民政府領導;
(二)負有安全監管或者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十一條 市安全監管局予以約見警示、給予黃牌警誡的範圍:
(一)市屬以上生產經營單位;
(二)認為有必要予以約見警示、給予黃牌警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二條下級人民政府領導以及負有安全監管或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見警示的情形: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30日內連續發生3起一次死亡1-2人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一次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事故的;
(四)事故控制指標(按季度)超進度20%以上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安全生產問題的。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約見警示:
(一)事故隱患不整改或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二)重大危險源未辨識、登記,安全監控措施未落實的,事故應急預案未制訂的; 
(三)發生重大險肇事故的;
(四)發生死亡事故的;
(五)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黃牌警誡:
(一)予以約見警示無故不到場的;
(二)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中發出監督管理指令書後整改不力的;
(三)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
(四)工礦商貿等其他企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第十五條 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市安全監管局予以約見警示或者給予黃牌警誡的,應當提前3天書面通知,並邀請監察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參加;予以約見警示或者給予黃牌警誡時,應當製作筆錄。
受到約見警示或者黃牌警誡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到場,並在記錄上籤字,主要負責人無法到場的,應當書面委託其他負責人到場。
第十六條 受到約見警示或者黃牌警誡的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整改計畫,落實整改措施。整改計畫及實施情況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報送對其進行約見警示或者黃牌警誡的部門。
第十七條 受到黃牌警誡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已落實整改措施,要求撤銷黃牌警誡的,應當書面向市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市安全監管局在接到書面申請後,應當核實有關情況,在檢查後確認已整改合格的,可以撤銷黃牌警誡。
第十八條 各級安委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月逐級向上一級安委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約見警示、黃牌警誡的情況。
第十九條 市安委辦、市安全監管局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被黃牌警誡的單位名單。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