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企業對做出的發明創造,應進行分析評價,凡應該申請專利的,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 第十九條企業要建立適合本企業的專利信息利用機制。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將專利發明與設計成績作為考核技術人員工作的重要依據。

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推動企業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使專利機制成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一個主要動力機制和保護機制,鼓勵和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為企業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巨觀經濟調控部門共同負責對企業專利工作進行巨觀指導和協調。
企業的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水平作為評價考核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它企業可參照執行。企業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自身狀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具體專利管理規章制度。
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巨觀經濟調控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制定適合本地企業情況的具體實施措施辦法。

第一章

 企業專利工作人員及機構
第五條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專職專利工作人員,建立專門機構。其他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承擔專利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企業專利工作機構的具體組織結構及管理模式,可根據本辦法要求並結合企業自身情況靈活建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主管和統籌企業專利工作。
第六條 企業缺乏條件配備專利工作者,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具有註冊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任企業專利顧問,幫助企業開展專利工作。
企業專利顧問應嚴格按照執業要求履行職務,保守企業秘密。
第七條 企業要明確企業專利工作者、企業專利顧問的工作任務和職責,提供工作條件,保障他們應有的權利,支持他們參加專利以及其它機關業務的培訓、交流等活動。
第八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應對企業專利顧問及其執業活動予以業務指導。要適時組織企業專利工作者、企業專利顧問開展業務培訓及業務交流等活動。

第二章

 專利產權管理
第九條 企業要制定適應本企業情況的覆蓋企業各相關環節的專利產權管理制度。企業專利產權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專利技術開發;
(二)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審查;
(三)專利評價、評估;
(四)專利資產運營,包括專利權轉讓、許可貿易、運用實施,專利作價投資,專利權質押等;
(五)企業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相關技術檔案的管理及對技術人員業務活動的規範;
(六)對涉及專利技術開發權益的流動人員相關活動的規範;
(七)專利權保護,包括專利侵權監視、專利訴訟及專利權邊境保護等;
(八)其它企業專利產權管理事項。
第十條 企業要建立職工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與審查制度,制訂具體申報、審查程式和辦法。
大中型企業可在基層技術單位(項目組)及其它必要的企業基層單位指定兼職專利聯絡員,由專利聯絡員配合企業專利工作機構或企業專利顧問開展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等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對做出的發明創造,應進行分析評價,凡應該申請專利的,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
對符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先提出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申請日後,再進行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會導致技術發明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對於不適於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一般應將其納入企業技術秘密保護範圍,從本企業專利戰略及經營實際出發需要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 企業職務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前,有關人員應對該發明創造保密。企業職工調離、離退休,或者外來學習進修、臨時工作人員在離開企業前,應將其從事、參與企業技術工作的技術資料交給企業,並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企業許可,不得擅自發表涉及應予保密內容的文章,不得將屬於企業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第十三條 職工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企業應予支持,不得壓制和侵犯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需要企業出具證明的,由企業審查確認後,出具非職務發明證明。
職工就其做出的發明創造的職務與非職務性質與企業發生爭議的,可提請當地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確認為非職務發明的,由專利管理機關為其出具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與其它單位簽訂有關技術開發的契約,或者簽訂其它在將來履行中可能產生髮明創造的契約時,契約應明確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
對於跨單位學習進修、合作、工作的人員及企業臨時聘用人員,企業應當事先就該人員在學習、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與接受或派出單位簽訂契約。未簽訂契約或者契約規定不明確的,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需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項目,企業應進行可行性論證。
企業建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時,外方以技術、設備、產品作投資的,企業應就所涉及的專利和相關技術領域進行專利檢索和論證。
 企業與外方簽訂涉及專利或將來可能涉及專利問題的涉外契約,應對專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專利事宜作明確約定。
第十六條 企業對其專利或專利申請,應依法及時交納年費或申請維持費,維持其有效。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專利和專利申請,要予以論證確認並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企業應依法維護其專利權益。發生被侵權,或者與他方產生專利侵權糾紛或其它專利糾紛的,及時採取措施,必要時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職工有權保護本企業的專利權不受侵犯。發現侵犯本企業專利權行為,應及時向企業報告,並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企業專利權益涉及海關保護的,要按照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要求,及時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
企業應避免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十八條 企業要定期對專利權及專利申請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與評估,估算企業專利資產,並將其納入企業財會核算管理體系,作為企業經營決策的依據。
企業聯營、兼併及對外合資、合作,開展重大技術貿易,涉及專利的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企業開展上述專利資產評估應委託符合執業要求的中介機構完成。

第三章

 專利信息利用
第十九條 企業要建立適合本企業的專利信息利用機制。
大中型企業應逐步建立企業專利信息資料庫,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專利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缺乏條件建立專利信息資料庫的企業可依託社會專利信息中介機構與專利信息網路利用專利信息。
企業專利工作者、專利顧問要及時收集、研究與企業有關的專利信息,為企業技術創新、經營管理等相關企業活動提出對策。
第二十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巨觀經濟調控部門應採取措施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開發和利用。要鼓勵和支持本地區專利信息網路建設,逐步建立本地區中國專利信息網網站。鼓勵和支持社會專利服務中介機構開展專利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後,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鑑定驗收時應有專利檢索報告。
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申請列入政府經濟科技計畫或者政府參與投資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承擔企業提供專利檢索報告作為審批立項的依據之一。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完成後,承擔企業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時,申報材料應提供項目所涉及技術領域的新的專利檢索報告,及項目中產生的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項目專利檢索:
(一)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
(二)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進口;
(三)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出口。
第二十三條 對企業重大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或者企業具有重大市場前景需要申請外國專利的技術創新成果,企業要進行項目專利戰略研究,提出專利戰略分析報告。

第四章

 考核評價與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專利狀況指標作為評價企業技術創新工作與專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標,包括:
(一)企業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擁有量指標,包括自主開發和引進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
(二)專利開發率指標,包括年度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數與同期研究開發投資額比,年度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數與企業技術人員數比等;
(三)專利收益指標,包括自主開發利用和引進專利的收益;
(四)企業專利管理狀況,包括專利管理綜合水平,專利產權管理狀況,專利信息利用狀況,制定與實施專利戰略狀況,專利收益分配與獎勵狀況等。
企業應將企業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要求納入企業有關負責人任期考核目標。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巨觀經濟調控部門共同制定企業專利工作達標和優秀兩級評價標準,對企業進行評價。由企業自願申報,省級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巨觀經濟調控部門組織評價。
對專利工作優秀並符合有關要求的企業,納入有關扶持企業計畫或其它政策支持範圍。
第二十六條 對於政府財政支持的科技計畫項目所取得的新技術成果,除契約規定應向社會推廣或保密外,項目承擔企業可以申請專利,並可以有償轉讓或自行實施,所得收益屬於承擔企業。
第二十七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巨觀經濟調控部門應優先將擁有自主專利權並符合有關條件的高新技術項目推薦納入國家有關經濟和科技計畫。優先向社會推薦有自主專利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對擁有自主專利權且形成一定產業規模具有市場前景的新產品和新技術,採取傾斜支持政策。
地方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鼓勵支持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的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地方建立專利基金,鼓勵企業建立企業的專利基金。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會技術力量開展以專利為目標的技術創新活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術持有人以專利權入股,與企業合作建立新的經營實體。鼓勵企業從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進專利進行技術創新。
第二十九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應鼓勵發展面向企業服務的社會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幫助本地區成立企業專利工作者協會、專利顧問協會等有關企業專利工作的社會團體組織,並予以業務指導。

第五章

 利益分配與獎勵
第三十條 企業要根據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對企業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作出的專利及其實施效益定期評價,兌現應分配利益與獎勵。
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應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貢獻和專利實施效益對應。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形式可以用股權分配,一次性支付應分配金額,或者按實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
第三十一條 企業開展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對專利及其實施效益評價時,可以組織專門委員會依國家規定的評價要求評價。
第三十二條 職務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對企業關於其職務專利及實施效益的評價與利益分配、獎勵持嚴重異議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申訴和請求處理。申訴事實成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督促企業重新進行評價及分配、獎勵,或者直接依法作出處理。企業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應予履行。
第三十三條 在依託產學研合作的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利完成人及專利實施的主要完成人,企業應支付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可以用股權收益分配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支付報酬。
企業可以在研究開發前訂立的契約中約定研究開發完成後取得專利權及專利實施後,給予專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將專利發明與設計成績作為考核技術人員工作的重要依據。
企業在聘任技術人員職務和給予相關獎勵時,應將其申請專利和獲專利權情況,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
企業技術人員所作出職務專利產生突出效益的,可作為有突出貢獻的專業人員,在評定技術職務時破格晉升。
第三十五條 企業開展技術創新項目的鑑定驗收與獎勵時,應將項目申請專利及獲專利權情況作為重要考評依據。
第三十六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巨觀經濟調控部門要適時表彰專利技術創新成績顯著的企業、優秀項目和先進個人,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專利工作機構、專利工作者、專利顧問以及其他專利工作人員。
在企業專利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獲得表彰、獎勵的人員,其成績作為職務聘任和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六章

 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企業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具體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企業專利資產和其他財產損失的,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未及時申請專利或忽視損失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應按國家政策法規和企業規定承擔責任。
職工將職務發明創造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企業應依法採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專利顧問玩忽職守、履行職責不當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專利管理機關可根據有關規定視專利顧問過錯情節作出相應處罰。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專利局、國家經貿委、國家科委1994年頒布的《企業專利工作辦法》(國專發管字〔1994〕第117號)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已變更)/國家知識產權局 發布日期:2000年02月16日 實施日期:2000年02月16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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