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專利示範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業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根據《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示範企業是企業專利工作的樣板,要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擴大自主智慧財產權總量。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把專利工作納入企業的技術創新、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不斷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三條 專利示範企業要把專利工作作為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重要措施來抓,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特別是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著力推進企業科技進步,並在以下方面作出顯著成績:
(一)建立有效的專利工作機制,機構、人員、經費落實。
(二)制訂專項宣傳培訓計畫,提高企業員工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培養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
(三)加強企業專利管理工作,包括專利的開發、申請、後續管理和保護等,特別是加強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和保護相關檔案的管理以及技術人員業務活動的規範。
(四)加強專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業運用專利信息能力。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立題前和開發過程中,要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以提高研究開發起點,避免低水平重複和侵犯他人專利權;在技術、設備引進和對外合資、合作中,凡涉及專利的都要對其法律狀態進行檢索,以避免不應有的損失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五)開展企業專利戰略的研究和實施。制定比較完善的專利發展規劃,企業具備一定的專利制度運用能力。
(六)建立企業專利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將專利工作與技術創新工作的考核評價有機結合,加大專利成果分配獎勵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

第三章 義烏市級專利示範企業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義烏市級專利示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必須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技術創新和專利工作對企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且執行狀況良好;
(三)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四)企業近三年(不含當年)擁有有效的各類專利10項以上(其中2項實用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2項以上;
(五)企業經營狀況良好,連續兩年盈利。企業年產值500萬元以上,其中專利產品年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30%以上。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和要求。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義烏市專利示範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專利工作總結,內容包括企業概況與發展規劃、專利管理制度建立與運行情況、專利運用與產業化情況等;
(四)成立企業專利工作機構、制定專利管理制度的檔案;
(五)有效專利清單及證書複印件。受讓或許可實施的專利提供相應法律文書。
(六)與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義烏市專利示範企業認定工作,由義烏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義烏市級專利示範企業認定的組織、評審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和省專利示範企業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三)負責本區域的專利示範(試點)工作,包括制訂本地區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工作實施方案以及激勵措施,指導試點示範企業的專利管理和技術創新工作;
(四)總結示範(試點)企業工作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八條 對認定為義烏市專利示範企業的,由義烏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授予“義烏市專利示範企業”稱號。
對獲得各級“專利示範企業”稱號的企業,由義烏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 對各級專利示範企業提供人才培訓、專利戰略研究、國內外科技合作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市級專利示範企業推薦申報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和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
第十一條 對各級專利示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中國專利獎等政府獎項。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各級專利示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市級專利示範企業由義烏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每三年對照申報條件和主要任務對其進行一次覆核。連續二次覆核不合格的,取消“專利示範企業”稱號。
省級專利示範企業由省知識產權局進行覆核。
第十三條 各級專利示範企業實行年報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業將其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和專利工作情況報義烏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經核實匯總後報省知識產權局。
第十四條 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或採取其他不當手段影響認定工作的,經調查確認後,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的,予以撤銷,收回已發放的獎勵經費和獎牌,並在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各級專利示範企業的申請。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義烏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義烏市專利示範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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