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查房

以人查房

以人查房所屬現代詞,指的是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房產信息。2006年10月8日,中國建設部制定並印發《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並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2012年6月住建部出台《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中明確規定:“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

簡介

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房產信息。2013年2月中旬起,多地開始嚴控用姓名查詢他人房產信息,福建、江蘇等地加緊出台房屋信息查詢規範,對輸入姓名查詢名下房產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約束。有些地區雖未明令禁止“以人查房”,但要求信息保密,禁止泄漏。

事件背景

2012年恰逢房地產調控最嚴的時期,但住房問題仍是最熱門的話題。加之各地頻現多房人群,如房嫂房警房叔房嬸,甚至房祖宗,以及部分地區個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發了市民對住房信息安全的擔憂。於是,福建、江蘇等部分地區加緊出台查詢規範,嚴控“輸入人名查詢他人名下房屋”的“以人查房”方式。

禁止“以人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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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

2013年2月16日,福建漳州市發布訊息稱,為“進一步處理好物權公示和隱私保護的關係”,漳州出台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據此辦法,除申請查詢本人房屋信息和國家公檢法等機關的協助查詢外,嚴禁以姓名(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只能以明確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權證編號進行查詢,查詢工作人員對房屋權屬信息的內容保密。漳州市並將強化落實相關問責機制。

對此,漳州市方面否認了網上所傳言其出台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稱該辦法是住建部2006年出台的,漳州方面從未公開出台過類似的規定。

江蘇鹽城

2013年1月1日,江蘇鹽城市出台《鹽城市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管理辦法(試行)》,對房屋信息實行有條件查詢和限制查詢。除本人、公檢法、住房保障部門、律師等通過一定程式,其他情形“一律嚴禁‘以人查房’”。

2013年2月18日,鹽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回應稱,該管理辦法出台只是為規範內部工作人員查詢,保護個人隱私。

江蘇南京

自2007年1月12日以來,南京一直執行《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住房信息查詢的規定比較嚴格,未經產權人授權,其他人不能查詢其房產信息。若需查詢住房信息,須由房產的產權人親自來查,也可以委託他人來查,但必須攜帶產權人的身份證內簽名委託書及自己的身份證。

黑龍江哈爾濱

自2007年,哈爾濱市開展住房信息查詢制度以來,一直執行2007年國家住建部出台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的規定,只對本人實行公開查詢,即使公檢法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想要查詢他人房產信息都要出具各項相關證明,實行有條件查詢。也就是說,市民只能自己本人攜帶身份證來查自己的房子,不能隨意查到除此之外別人名下房產信息。夫妻之間想單獨一個人來查對方名下房產,也要出具對方委託書,方可查詢。想要輸個名字,提供個身份證就要獲取他人名下有幾套房產,“以人查房”的方式是不允許的。同時,如果記下別人房屋門牌號、查這套房子到底是不是該人所擁有,即“以房查人”的不正當行為也受到嚴格限制。

法規規定

2006年10月8日,中國建設部制定並印發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該《辦法》將從2007年1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十一條規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並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2012年6月住建部出台《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中明確規定:“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

2014年初,國務院要求國土部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產登記條例》。其中,不動產登記條例制度設計中,將增設查詢服務,但備受爭議的“以人查房”,或仍為“禁區”,被嚴格限制。

引發爭議

福建漳州、江蘇鹽城等多地相繼出台規定,嚴禁以姓名為條件查詢房產信息。名為保護個人隱私,卻不想引發了廣泛爭議。很多網友認為此類禁令的目的性過於明顯,有保護貪官、隱匿房源之嫌。

媒體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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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住房信息安全是非常必要的,但保護住房信息安全跟清查貪官房產,兩者並不矛盾。個人隱私需要保護,個人房產信息的查詢也需要規範,但能不能查與如何查是兩個概念,如果申請人通過規範的程式進行申請,相信查詢房產信息也不會損害到多數人的合法權益。

其實,在房產信息查詢領域,公眾知情權和公民隱私權之間存在著天然矛盾。各國房屋登記信息公開制度無不是這對矛盾博弈的結果,一般都限於一定條件下的“以房查人”,“以人查房”更受到嚴格限制。《不動產登記條例》將“以人查房”設為禁區,這不僅符合上位法原有之意,更是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必然選擇,本無可厚非。可是,公眾對於官員財產公開望眼欲穿,這個合理訴求一直沒有得到充分滿足。而刑法規定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某種意義上,每位國家工作人員都有公布財產多少並自證合法的義務。禁止“以人查房”意味著民間反腐少了重要途徑,這就更需要官方反腐向前邁出更大步伐,建立起更為有效的反腐機制。這首先在於建立並完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通過硬性的制度約束,將官員財產置於公眾監督之下。除了官員主動申報財產外,也應該適當擴大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的主動出擊權能。如果只有等到官員被刑事立案或者被雙規了,才能開展官員財產調查工作,反貪相關法律必將大打折扣,甚至束之高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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