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資格

法人資格

法人資格,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資格的構成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四方面。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質屬於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公司法》上的獨立資格。

​概念

法人資格法人資格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具備條件

二、依《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包括設立宗旨、目的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獨立財產是指法人財產、經費與法人的規模相適應。特別法、單行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理論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要件關鍵在於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是相對於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創設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在於法人不具備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權等一系列專屬於人身的權利。

成立程式

《民法通則》第五十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具體情形

一般來說,典型的企業法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均為獨立的法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只是因為他們不具有盈利性特徵,所以不是“企業法人”。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質屬於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公司法》上的獨立資格。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不願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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