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

(四)積極參加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四)積極參加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四)積極參加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機構簡介

仙桃市人民法院始建於1951年8月(前稱為湖北省沔陽縣人民法院。1986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撤銷沔陽縣,設立仙桃市,沔陽縣人民法院更名為仙桃市人民法院)。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和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該院從小到大,從弱到強,逐步發展壯大。機關設有15個庭、科、室、隊,在鄉鎮辦設有10個人民法庭。現有幹警173人,其中,院領導班子成員8人;審判人員92人,科級以上幹部48人;黨員156人。
建於1999年4月的辦公、審判綜合樓,高16層,建築面積達9700多平方米,功能齊全,設施完善。有各種車輛26台,微機、複印機、傳真機等辦案輔助設備160多台(套)。

機構設定

一、立案庭
(一)做好立案審查工作,完善訴訟材料,準確確定案由。嚴把立案審查關,慎重受理各類敏感案件。加強對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管理。
(二)負責全院所有審理、執行案件登記工作。
(三)加強訴訟費的審核工作,嚴格依法辦理訴訟費的減、免、緩手續。
(四)熱情接待上訪民眾,定期通報信訪情況,及時通知原承辦案件責任人到立案庭共同接待涉訟上訪者。重點做好上訪老戶和長期纏訴人員的工作,有針對性地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五)加強案件流程管理,每月通報超審(執)限和臨超審(執)限案件情況。依法審核各業務庭、人民法庭辦理審(執)限的延長手續。
(六)加大案件適用程式的審查力度。依法應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要求各業務庭、人民法庭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七)嚴格案件立案後的轉交手續,及時向各業務庭、人民法庭分發案件。按照上級法院的要求,做好抗訴案件的卷宗移交和接收工作,及時將中院退回的卷宗移交辦公室歸檔。
二、刑庭
(一)審理各類刑事公訴案件。
(二)嚴格審限制度,嚴禁超審限結案。
(三)積極參與政法部門組織的專項活動。
(四)及時辦理各級領導督辦、交辦的刑事案件。
(五)加強對人民法庭審理刑事自訴案件的指導。
(六)積極開展社會管理創新。
(七)主動配合和參與應急處突工作。
三、少審庭
(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二)嚴格審限制度,嚴禁超審限結案。
(三)加強對未成年人罪犯跟蹤幫教活動。
(四)積極參與政法部門組織的專項活動。
(五)及時辦理各級領導督辦、交辦的少年刑事案件。
(六)積極開展社會管理創新。
(七)主動配合和參與應急處突工作。
四、民一庭
(一)審理普通常規民事案件。包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案件和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認真辦理各級領導督辦、交辦的民事案件。
(三)認真研究民事案件在一審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相關民事案件審理的指導性意見。
(四)積極參加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五)主動配合和參與應急處突工作。
五、民二庭
(一)審理民商事案件。包括破產案件、涉及國有企業改制案件。
(二)認真辦理各級領導督辦、交辦的民商事案件。
(三)認真研究民商事案件在一審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相關契約類案件審理的指導性意見。
(四)積極參加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五)主動配合和參與應急處突工作。
六、民三庭
(一)指導、參與各人民法庭案件的審理與執行,研究處理疑難案件。
(二)審核人民法庭所有案件及處理裁判文書的相關事宜。
(三)做好訴調對接工作的有關指導、協調事宜。
(四)積極參加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五)主動配合和參與應急處突工作。
七、行政庭
(一)負責審查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行政訴訟資料,協助立案庭決定行政案件或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是否立案。
(二)審理各類行政訴訟案件。
(三)受理執行行政機關非訴行政案件
(四)加大行政法規的宣傳力度,協調好與仙桃市各行政機關的關係。
(五)認真辦理各級領導督辦、交辦的行政案件。
(六)積極參加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七)主動配合和參與應急處突工作。
八、審監庭(審管辦)
(一)負責審查當事人申訴材料,提交審判委員會或院長決定是否立案再審。
(二)審理依法律規定歸本院管轄的再審案件。
(三)認真做好案件質量評查組織工作,按照院相關要求及時通報評查情況。
(四)嚴格按照上級法院有關審判績效綜合考評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加強對全院審判績效重點指標的指導與督查,確保各項指標均衡優良,符合上級法院規定的允許值。
(五)負責全院司法統計的匯總和報送工作。
(六)認真辦理上級領導督辦、交辦的有關再審案件的事項,並做好再審案件當事人的息訴工作。
(七)做好本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通知記錄工作。
九、執行局
(一)管理、執行全院所有執行案件。負責疑難案件、積案的執行及外地法院委託案件的執行,協助異地法院在仙桃市轄區執行案件。
(二)認真辦理各級領導督辦、交辦的執行案件。
(三)對執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全院執行工作指導性意見。
(四)積極參加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五)主動配合和參與應急處突工作。
十、人民法庭
(一)負責審理本轄區內的民事、民商事和刑事自訴案件(應由機關庭審理的民事案件除外)。
(二)負責執行本庭審結的本轄區內的案件。
(三)密切與地方黨委政府的聯繫,積極參與當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為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
(四)做好庭院綠化、衛生等工作,在院相關科室指導下,加強對法庭固定資產的管理。
(五)加強節假日的值班制度和法庭日常安全保衛工作,確保法庭財產及工作人員的安全。
(六)積極參加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十一、司法技術科
(一)統一管理對外委託鑑定、審計、評估、拍賣等事項。
(二)接受本院其他庭室的司法技術諮詢,並負責對案件中的司法技術方面的證據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負責執行死刑的屍檢和照相工作。
(四)做好內部醫療室工作。
十二、司法警察大隊
(一)認真履行司法警察職責,規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提押、看管,做好值庭、送達、安全檢查等工作,確保能準時、安全進行每一件案件的庭審活動。
(二)協助漢江中院做好死刑案件庭審、執行工作。協助執行局執行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民商事案件。
(三)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的要求,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工作期間本院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安全和諧的工作環境。
(四)做好全院法警的歸口管理,抓好司法警察的日常訓練。
(五)落實應急突發事件工作預案規定,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六)協助執行疑難案件。
十三、辦公室
(一)對機要檔案和其他來文、來電、傳真認真簽收、登記並及時分發、傳閱、催辦和歸檔保密。
(二)負責領導交辦的各類檔案的撰寫、編輯、報送工作。
(三)認真貫徹黨組決策,做好文秘工作,負責法院“院印”管理。
(四)負責全院信息簡報的采編工作。
(五)做好本院文書列印、檔案管理工作。
(六)督促指導各單位辦理各級領導督辦、交辦的案件。
(七)做好對外聯絡、接待工作,加強對機關食堂管理。
(八)負責有關會議的會務及記錄工作,加強對審判庭、會議室的日常管理維護。
(九)組織完成上級法院布置的調研任務,指導督促本院各單位完成院黨組下達的宣傳調研任務。
(十)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全院機關庭室、人民法庭進行不定期的安全衛生檢查,並進行通報。
(十一)做好本院車輛管理和駕駛員管理工作,定期通報檢查情況。
十四、政治處
(一)認真抓好黨團組織建設,緊密結合黨團員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教育管理實施方案,並狠抓落實。
(二)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加大幹部隊伍管理力度,抓好政治思想教育、作風紀律整頓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深入組織開展“爭優創先”活動,不斷豐富“爭優創先”的形式和內容。做好“優秀法官”、“辦案能手”、“調解能手”、“先進法庭”等的評比表彰工作。
(四)開展全院幹警司法績效考評的組織實施。
(五)加強幹部隊伍的教育培訓,積極選送法官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培訓;組織法官參加在職學歷教育;承辦全院法官隊伍的專業培訓;組織法院新進人員的崗前培訓等。
(六)認真做好乾部人事工作,及時、準確辦理幹部任免、工資調整和法官等級評定、晉升、管理等事項。
(七)負責院機關和人民法庭的考勤管理,定期檢查通報考勤情況。
(八)做好老幹部和工會工作。
(九)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十五、紀檢監察室
(一)協助院黨組加強黨風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工作,切實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
(二)加大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認真查處各類舉報案件。
(三)及時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並對來信來訪進行分析通報。
(四)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加強法院內部監督,將監督向八小時外延伸。
(五)認真落實違法違紀責任追究。依據案件評查結果,認定並落實錯案責任追究。
十六、司法行政科
(一)編制年初收支預算計畫,落實當年財政收支預算方案。
(二)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每月向院領導報送全院財務報表。
(三)加強財務監督,不定期檢查各單位財務運行情況,協助對違紀違規案件的查處。
(四)加強法院網路建設。
(五)做好固定資產及警用裝備的購置、入帳登記和核銷變賣工作。負責本院機關水電、通訊、電腦、電梯等設施的維修工作。
(六)負責法院國債項目的申報和落實工作,完成“兩庭”建設及其他基建任務。
(七)加強與財政局、發改委等相關部門的聯繫,積極協助院領導多方籌措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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